隋唐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前期为大理寺,唐朝贞观之后中国的最高审判机构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大理寺,而是三法司。
隋朝时期的司法设置是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一个部门掌管所有大小地方案件。这个制度由秦朝廷尉衍变,北齐名为大理寺。唐朝贞观之前与隋朝无异,最高审判机关依旧是大理寺,但是贞观年间御史台设置台狱,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开元十四年后,专设受事御史一员,以御史充任,每日一人轮流受理词讼。从此,凡重大案件,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联合审理。大理寺负责审讯人犯、拟定判词,刑部负责复核,同时报御史台监审。所以至唐贞观之后,中国的最高审判机构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大理寺,而是三法司。之后除了元朝没有沿袭,明清对于三法司沿袭的非常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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