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培训机构到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资料及证书,经有关部门评估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申办机构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建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款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相应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所聘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及教师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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