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在校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提交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6.对以上证明、材料齐备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证处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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