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晚当月必须使用掉,否则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收到退回的 发票联、 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特殊情况:
1.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
3.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4.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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