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美国在费城举行联邦会议,会中华盛顿被推为主席,他们采取一项原则,即中央权力是一般性的,但必须有审慎的规定和说明,全国性政府必须有税收、铸造货币、调整商业、宣战及缔结条约的权力。此外,为了防止中央权力过大,而采取孟德斯鸠的均权政治学说,即政府中设置三个平等合作与制衡的部门,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调和制衡,而不使任何一权占控制地位,俗称“三权分立”,至此实行总统制。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属于半总统制或者双首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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