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包括中国**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包括已退休的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转载请注明出处育才学习网 » 退休公务员是行政监察对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