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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