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购买化妆品若在自用的合理范围内是可以免税放行的,但如果是批量购买,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根据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的,自1996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规定,凡是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均准予放行。购买者所携带的化妆品应属附表的一类物品,只要在自用合理范围内,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税放行。但若是超出自用的合理范围之内,则需要缴纳合理的关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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