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请注明出处育才学习网 »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