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怎么写
遗嘱没有规定的格式.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3)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4)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大体格式是:遗 嘱 一、立遗嘱人:(身份基本情况) 二、立遗嘱原因:三、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四、立遗嘱人对身后所有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对于不动产,应写明财产坐落的地址 五、所立遗嘱的份数.立遗嘱人:见证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遗嘱不用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公证的遗嘱效力更高一些.。
2. 我想问立遗嘱怎么写
老人不会写字,立遗嘱时可行办法是:
一、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
虽然公证遗嘱中也规定必须有老人的签字,但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
1、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2、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即,老人不会签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写字,但公证员应提取遗嘱人的全部指纹存档。
二、采取录音遗嘱的形式。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不需要遗嘱人签名,但这个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录音遗嘱在封存时也必须有遗嘱人的签字。不过《继承法》中关于录音遗嘱,在封存时没有要求遗嘱人签字的规定。
三、在老人处于危急时也可采取口头遗嘱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对口头遗嘱的规定如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符合立口头遗嘱的前提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不需要老人签字。
综上所述:不会写字的老人立遗嘱时可选择“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有前提条件限制)等形式立遗嘱,最好是“公证遗嘱”。
3. 关于老人房产立遗嘱怎么写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 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 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 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 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 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 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 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4. 我是单身想立一份遗嘱该怎么写
你好:格式如下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男,一九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现住 省 县 镇上 村。
我因年事已高,为避免日后财产纠纷,在我健在之际,特自愿立下本遗嘱。我名下登记有坐落于 省 县 镇 村二层楼房三间[《 证》编号为( )字第 号]。上述房屋是我个人出资建造,产权为我个人同所有。现我特立此遗嘱:上述房产在我过世后由 (公民身份号码: )继承,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上述房产。
立遗嘱人: (签名、按指印)
见证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 )
二0一四年 月 日
5. 遗嘱该怎样写
遗嘱(或 遗嘱) 立遗嘱人: 我因 ,特立此遗嘱,对 作如下处理: 一、二、三、本遗嘱一式 份,由 各执一份,存 公证处一份。
本遗嘱由 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证明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制作遗嘱应先写明标题:遗嘱或 遗嘱。
二、正文 第一部分写立遗嘱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
第二部分写立遗嘱原因,就是为什么立此遗嘱。这是遗嘱的前言,用几句概括性的语言叙明立遗嘱的宗旨即可。
在我国目前,常见的立遗嘱的原因是:“因年老多病,不久于人世,深恐去世后家属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因子女较多,遗产散存各地,为妥善安排继承事宜”;“因生前受好友(或邻居、远亲)体贴、照顾,为报其深情厚意”;“因命旦夕,为表眷子之心(或为表恋故土之情)”;“因毕生致力于 专业,为发展祖国的 事业”等。在制作时,一定根据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以能表明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意图为准。
第三部分写遗嘱事项.就是立遗嘱人对处理遗产或(和)其他事务的具体意见。这是遗嘱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内容,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具体。
如系处理遗产,应将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及由谁继承(或遗赠给谁)等写明,可以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顺序写,也可以按遗产项目顺序写,可以分条写,也可以不分条写明处理其他事务,如丧葬事宜、遗体处置、生前未完之事承接、死后所欠债务由谁偿还等,应将与这有关的事项一一写明。如在将遗产指定某一人或数人继承时,或在将遗留财物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时附有条件,可将条件逐项写明。
第四部分写结束语。主要是写明遗嘱份数、在何处保存、由何人或何机关监督执行等,也可以写立遗嘱人对家属、子女的希望和要求等。
三、尾部 上述四部分内容写完后,下面由立遗嘱人签名盖章。如有证明在场,证明人也应签名盖章。
如系请人代书,代书人应签名盖章。如系请律师代书的,应将代书律师单位和姓名写明。
然后再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如果有书证、物证和需要附带说明的问题,可以附项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