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协议书怎么写
夫妻协议的写法 家庭共约范本 为了确保家庭和睦,夫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结合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经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夫妻和家庭生活的有关细节,制订本协议。
一、协议项目及范围1、项目:本家庭内一切与生活有关的所有内容。2、范围: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处与和谐等问题;与亲戚、朋友、邻里的日常交往等。
二、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和谐关系1、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2、不管谁对谁错,只要一吵架,丈夫必须先轻声轻气哄妻子一次,妻子才能马上冷静下来,否则妻子一看到丈夫哇啦哇啦妻子也忍不住哇啦哇啦,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全部由丈夫负责。
3、在家里吵架不准一走了之,实在要走不得走出小区,必须带手机,不许关机打电话时,无条件要接听。4、尊敬对方的父母、长辈,吵架或不开心时,不能对父母无礼。
5、有错一方要主动道歉,无错一方在有错方道歉并补偿后尽快原谅对方。6、双方都有错时,要互相检讨,认识到错误并道歉后,由丈夫主动提出带妻子出去散心。
7、要出气不准砸东西,只能吃东西,实在手痒只能砸枕头。8、吵架尽量不隔夜,晚上睡觉时丈夫必须主动抱妻子,妻子生气百般推让丈夫也不能就此放弃,一定要哄到妻子睡着,做上美梦。
9、每周都要给对方按摩一次,因为经常吵架都很辛苦,丈夫手艺不好的话可以跟盲人师傅学,严禁向发廊女、按摩女学。10、打电话里吵架时,丈夫不准挂电话,如果挂了电话要马上打回去,并表示歉意,吵架时妻子如果挂了电话,丈夫必须在1分钟内打给妻子,电话不通打手机,总之不能气馁,屡挂屡打,但是妻子也要给丈夫面子,每次挂电话次数不大于5次。
(二)夫妻生活1、每月过夫妻性生活,最少不能低于4次,上限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30次。特殊情况除外。
2、夫妻生活由丈夫主动。3、妻子应主动营造相应的环境和条件,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暗示,如撒撒娇,穿性感内衣,睡觉时身上撒丈夫喜欢闻的香水等。
4、中年夫妻亲一口,恶梦能做好几休,进入中年后,即使妻子年老色衰,睡前、上班前,丈夫必须亲妻子一次。5、妻子要做到:在客厅是贵妇,在厨房是巧妇,在床上是淫妇。
(三)家庭事务 丈夫每周需对房屋进行一次打扫除,日常卫生由妻子负责。(四)对外事务 对外事务应当经妻子审核后原则上由丈夫负责,丈夫早请示、晚汇报。
在公众场所特别是有亲朋好友在场时,妻子必须给足丈夫面子。(五)夫妻沟通:1、急事,慢慢地说;2、大事,清楚地说;3、小事,幽默地说;4、没把握的事,谨慎地说;5、没发生的事,不要胡说;6、做不到的事,不要乱说;7、伤害人的事,不能说;8、开心的事,看场合说;9、伤心的事,不要见人就说。
10、讨厌的事,对事不对人的说11、别人的事,小心的说12、自己的事,听听自己的心怎么说13、现在的事,做了再说14、未来的事,未来再说15、禁止:“人没憋好屁,说话不注意”的事发生。(六)健身、娱乐、美容1、女人常美容,老公就是跟屁虫.所以丈夫应支持妻子2、美容,花自己的钱,养别人的眼,虽然吃点亏,老公心也得干。
3、一看脸蛋二看腰三看曲线是硬指标。这是评价靓女人的唯一标准,因些,丈夫要陪妻子常健身、娱乐。
不能让妻子线条不美,脂肪成堆,心里总感到有点自卑4、妻子必须做到,好好学习,天天化妆5、每天笑上十分钟,不用美容也年轻,丈夫要天天逗妻子开心,营造良好生活氛围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为婚姻存续期间。四、家庭经济管理1、夫妻每月的收入,全部交由妻子管理。
2、妻子每月支付给丈夫300元个人活动经费,超出部分,经妻子审核确需支出时,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妻子另行支付。3、家庭日常支出,由妻子负责。
五、夫妻之间禁止事项1、妻子禁止给丈夫赠送无形的,类似于环保色帽子戴。2、丈夫不许喝遍天下美酒,交遍天下狐朋狗友.3、丈夫不许:干啥啥不行,吃啥啥不剩4、妻子要做到娴慧,而不是闲会,即闲在家里什么也不会。
5、禁止:说话不可失口,得意不可忘形。不能认为对方的话,三分疑惑,七分质疑 六、违约责任 夫妻双方任何人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必须在违约的第二天请对方到附近餐馆吃饭一次,标准为200元。
一季度内违反二次的,给对方购买衣服一套(经对方同意也可购买替代品),标准500元。一年内违约三次的,请对方外出省外旅游一次。
七、协议的解除1、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出解除,解除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10000万元或相当于该金额的等价物,如房产、股票、首饰、衣服等。2、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自动解除:a、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
b、一方死亡的。c、经长期观察,认为双方都能保持本协议的要求或双方的实际行为标准超出本协议的标准要求的。
八、其他1、本协议的条款暂时为以上这几条,可由妻子无理由无时间限制的更改,丈夫有权利提出异议,但是异议是否被采纳最。
2. 夫妻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婚姻协议书要依据原则: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协商一致来制定,婚姻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生效。
首先,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情况,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事由;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最后,原则上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协议书双方是自愿、表达真实意思,要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合法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事由,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约定协议书范本如下: 甲方:某某 ,男,某年 某月 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某地方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乙方:某某,女,某年某月 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登记结婚。双方为了避免纠纷,现就 双方财产做如下约定: 1、双方结婚之前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具体包括住房(位置、房 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权(详细说明)以及其它财产(应 一一说明); 2、甲方婚后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买的、并于XXXX年XX月XX日产权 登记的[房地产权证编号:X房地X字(XXXX)第XXXX号]、位于X市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权属约定如下:X市X区XX路 XXX弄XX号XX室房屋归甲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XXXX年X月X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协议。
3. 夫妻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转摘:为避免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
从实务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掌握这一问题,就成为婚姻律师直接面对的问题。案例:张兰(化名)与陈海(化名)系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
婚后,张兰发现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
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 保证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
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 保证人:陈海 年月日 协议签订几个月后,张兰发现陈海依然与那女子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借故早出晚归。
有一次杩谌ケ本┏霾睿 爬既刺 笥阉档蓖砭驮谕馓部醇 潞S胍荒吧 右黄鹩瓮妗J 头吆拗 啵 爬季龆ɡ牖椋 葱 橹髡潘 械墓餐 撇 ?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一、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
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二、审判实践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 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让我们从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谈起。
原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均为化名)。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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