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保的申请书怎么写
1、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
2、村委会向镇(场)社会事务办领取《农村五保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交村民申请人填写或村委会代填;
3、村委会审批签章后,报镇(场)社会事务办;
4、镇(场)社会事务办入户核实后,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镇(场)政府审批,并加盖镇(场)政府公章。一份镇存查,一份交村委会,一份报区民政局并领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镇(场)将供养证书填写、编号,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交五保户本人收执;
6、实行集中供养的,由镇政府每月按标准发给五保户供养费或集中在敬老院统一供养;实行散居亲属供养的,由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扶养人应负责五保户的供养问题。
2. 五保户申请书怎样写
一、五保户申请书要写明四点
1、写明身份
2、写明年龄
3、家庭情况
4、生活现状
二、申请书范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尊敬的民政办:
本人xxx,农业户口,今年64岁,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xxxxxxx。本人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和生活。去年被诊断出患严重腰椎间盘突出症,分别于去年底和今年初两次入住人民医院进行保守药物治疗,但效果不明显。在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后出院回家卧床休养,靠年迈的哥嫂照顾饮食起居。最近又不幸患上骨结核病,随着病情加重,大小便失禁,体重骤降,无法进食,高烧、呕吐不止,生命垂危,不得已再次入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此病需长期服药治疗并难以恢复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后续治疗费用无法估计。
由于本人一直以务农、打散工和低保费为生,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一年多来患重病已经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以帮助我度过风烛残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请民政审批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户主)申请书;
(二)因大病、重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始票据;
(三)患者本人在相关部门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票据和证明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农村低保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 我需要怎么写赡养老人证明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从双方自愿当天签订协议书面,立即生效、不得变更协议书面、
4. 赡养老人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从双方自愿当天签订协议书面,立即生效、不得变更协议书面、
5. 五保户证明应该哪开
申报低保户向村委会书面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口属地为原则,人户分离的,需人户一地后才能申报,但混合户口家庭(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除外。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等。 随时申报按季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
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要设立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相关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农村“三无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