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合同法案例(含裁判要旨)
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成功案例及裁判要旨(2011-02-15 22:31:21)转载▼标签: 北京市合同法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无效规定杂谈 一、案情概要:2009年3月27日,原、被告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订立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某区西苑41号楼3单元01号(建筑面积147)住宅房屋(已取得产权)以九十万元价格转卖给原告,付款方式为:订合同时交定金两万元,2009年4月5日首付二十三万,余款通过贷款方式付清。
合同约定被告(出卖人)在收到首期购房款的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受人)。原告按约交付了首期购房款,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
双方订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了权属转移登记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430日内(房产证发放日期满五年后),卖方(被告)配合买方(原告)申请贷款”。但在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及银行贷款时限届满后,被告拒绝提供办理过户及贷款的手续,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2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约定,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辩主张: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提出反诉,请求确认经适房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经适房不得上市效易,主张的依据是**关于保障困难家庭住宅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经适房管理办法。原告对反诉的辩称:反诉原告与答辩人双方通过居间房屋买卖,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反诉原告的三项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并请人民法院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状依“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允许上市交易”为由,要求确认无效,其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1、从住房面积和上市起算时间上看,反诉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六十平左右,本案中的房屋面积远远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性条件,不能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做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上市交易时间均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不是从取得产权证之日计算,北京市2008年4月份以后的相关规定也是按两种条件计算起点,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所有权证的时间计算,2008年4月8日以前建成的房屋,仍按购房合同订立之日计算五年时间。
本案中的房屋属2001年建成,上市交易的时间自购房之日计算,超过五年时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如果按反诉原告所述的产权证取得时间,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第十条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应视为本条对合同效力作了附期限或条件附加,照此计算,双方约定的交易时间是2010年5月27日,已超过五年时间,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2、依据《合同法》第八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全国人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目前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非合同法规定确认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3、实践中根据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北京市相关规定,自2008年4月8日以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依照面积六十平米的标准和产权证取得之日计算上市交易,本案中的房屋建成时间在2002年,按照老房老办法规定,符合交易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反诉原告的起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作出判决;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法理精神,在起诉前已满足了条件的,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对合同效力的补正。
三、法院裁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虽然违反了北京市关于购买经适房的政策,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被告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辩解与反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如约交付了房屋,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原告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及贷款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并给付房租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
2. 裁判要点是什么,应该怎么写,能不能举一个例子
借鉴南开大学刘风景老师《法律方法》教材
中,裁判摘要的语素解释法,裁判要点的含义为:“裁判要点"由“裁判"和“要点”两个语素组成。其中,“裁判”修饰"要点”,二者属于偏正结构,“裁判”为“要点”设定意义域。“要点"又分为"要 ”和“点”两素,“要”即重要,主要,“点”即概括的内容,本身就含有简洁意味。
就内容来说,它主要是针对指导案例中的矛盾焦点问题进行阐释和规定,目的是明确案例实质。--般过程是先表述少量事实或法规现状,随后给出认可或否决意见,最后做出明文规定对此后同种类型的案例判决作出指导。
3. 致运动会裁判员20字
致裁判员 规则 是无私的利剑 你是公正的法官 脚踏一方热土 头顶一片青天 风沙,烈日 口裂,唇干 你以雕塑的屹立 站成一道风景 你以旗手的执著 撑起赛场晴空一片 无人喝彩 ---致大会裁判员 同样的骄阳, 同样的暴晒, 没有热烈的欢呼, 没有激动的喝彩。
你用精密的仪表, 和细致的耐心, 记录着运动员的辉煌。 我为你们自豪, 辛苦了, 敬爱的老师! 致裁判员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然而您们--裁判员老师, 更是我们到达终点的关键。
您们的公平是我们用于走路的脚 ; 您们的耐心是我们迈过的步; 您们的认真是我们走过的路。 天平似的公正显视出您们正直无私的性格。
请让我再说一次: 裁判员老师,您辛苦。
4. 如何写好裁判文书
写好裁判文书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牢记让人读懂、让人信服的基本准则;二、全面做好审理工作,夯实书写裁判文书的基础;三、准确地确定案由;四、选择恰当的叙事方法;五、根据案情需要,合理设定段落;六、裁判文书中的用语要尽可能地与法律条文保持一致,法律条文中没有的,要尽可能地使用规范性用语;七、要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八、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代表国家对纠纷进行裁判而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最终载体。资料来源:。
5. 校运会加油稿致裁判员 100字
致裁判员老师 A致裁判员老师 也许,震天的呼声于你们无缘, 但,挚起那片欢呼声的是你们的目光! 也许,炙热的高阳不曾怜悯你们, 但,烈阳底下是你们高大的身影。
也许,赞美与期盼总于你们擦肩而过, 但,真正的感Ji未尝不在每个人心中流淌。 无声的话语化作一声: 老师,荣誉有你的一份。
------------------------------------ B致大会裁判员 同样的教养, 同样的暴晒, 没有热烈的欢呼, 没有Ji烈的喝彩。 但你仍用精密的仪表 和细致的耐心, 记录着运动的辉煌。
我们为你自豪, 辛苦了, 敬爱的老师们! C致裁判员老师 也许,震天的呼声于你们无缘, 但,挚起那片欢呼声的是你们的目光! 也许,炙热的高阳不曾怜悯你们, 但,烈阳底下是你们高大的身影。 也许,赞美与期盼总于你们擦肩而过, 但,真正的感Ji未尝不在每个人心中流淌。
无声的话语化作一声: 老师,荣誉有你的一份。 -------------------------------------------------------- D致裁判员 再这竞赛的操场上, 有掌声,有着运动员们的动“美”, 有着啦啦队员们的助威, 当然还有我们辛勤的裁判员们, 汗水浸渍着汗衫,烈日灼烧着躯体, 在这里,那边,在运动员的每份成绩中, 殊不知裁判员们付出了多少, 两条锁不住热情的腾飞, 热浪击不溃执著的意念, 是他们造就了我们,正在造就着, 已经造就着,将来造就着…… 啊,Thankyou, 我们的裁判们, 我们会用自己的行动去博取冲击, 为此换来一点良知的欣慰, Let'sgo,运动员们, 啦啦队员们, 让我们为敬爱的裁判员们也来一些掌声吧。
--------------------------------------------- E致裁判员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然而您们--裁判员老师, 更是我们到达终点的关键。 您们的公平是我们用于走路的脚; 您们的耐心是我们迈过的步; 您们的认真是我们走过的路。
天平似的公正显视出您们正直无私的性格。
6. 裁判文书怎么填写
裁判文书写的是否好,一是看叙述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看是否有分析。
裁判文书是要高度体现出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要言之成理论之有据,三是看是否体现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真正保护。 1、办理刑事一审案件,制作刑事一审法律文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实践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写刑事一审判决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中的语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语,而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紧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文书语言,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叙述以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
基于这种认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极力贯彻不断学习的思想,不断结合所办案件对文书的写作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学习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别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经济犯罪审判指导》登载的各类刑事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如《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地点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判决书是这样评价的:“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再如《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格式上没有采用通常的方式,即先叙述指控的事实、简要概括指控证据,后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细列写确认的证据,再评价辩方意见,最后阐明判决理由,而是采用了“一事一控一辩一评”的格式,即针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采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紧接着表述控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叙述法官对双方意见的评述。
这样的表述方式对于多起指控事实的案件非常恰当。 2、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它体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纷息争的工具,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是法官技能的赛场,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对判断人民法院公正与否、效率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民事主体依法行事。要写出好的裁判文书,法官需要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熟的社会经验,丰富的人生阅历,一定的文学素养。
笔者查阅了相当一部分民商事裁判文书,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程序性问题,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写的不够恰当,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式样》的制作规范,该问题涉及法官的基本素质及司法理念问题,对此笔者不再赘述。 2、说理不透。
(1)对证据不予理睬、不予分析或分析不透。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它直接关联着当事人案件的胜败与否,直接决定着法院如何判案,在查阅的有些法律文书中,笔者发现少数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根本不予理睬,这样势必导致该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及其裁判成了无源之水;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加分析便直接采信,有此导致对方当事人的严重不满,它为人们对该裁判文书的合理怀疑提供了机会;有的法官对证据分析不透,决定证据采信与否的着力点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分析证据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 ,又要运用其在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才华,还要掌握一定的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对法律知识把握不够,对有关生活常识及专业知识掌握肤浅,逻辑规律意识淡薄,从而在分析证据时出现适用法律不准、认识上有偏见、推理上出现矛盾等不正常情形,这些都势必会动摇法律事实存在的根基。
(2)采信证据与法律事实脱节。从采信证据到认定法律事实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是无论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的思维违背逻辑规律,出现采信的证据推不出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怪现象 。
(3) 法律事实与判理衔接不顺。判理就是阐明判决的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通过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商事判决书的判理部分既是判决书的灵魂,又是联系法律事实与法律引用乃至裁判结果的桥梁与纽带,是反映法官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