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罪服法情况怎么写
改革开放以来,严峻的治安形势直接影响到狱内,导致服刑人员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难度加大、关押的危险性增强的情况下,一些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由重点变为“弱点”,由核心地位渐趋边缘化。改革开放初,为了人权斗争的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问题的研究尽力避其“改造性”,强调其“矫治性”,对社会主义刑罚核心工作的研究亦变得小心翼翼。
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监狱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狱政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性阶段。
从整体而言,全国监狱状况良好,行刑正常,狱情稳定。但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出现,而且有些问题表现突出。
近年来,对此问题进行呐喊的声音较多来自于基层第一线,来自于实际工作者。其中既有监狱长也有普通管教警察,其声之切,其情之真,其感之深,非他人所类。
一些学者也走向监所,关注服刑人员的教育问题。但总体来看,研究还远不够深入,在一些罪犯教育学教材、专著中,虽然也涉及到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问题,但大都内容陈旧,千篇一律,或寥寥数语,一笔带过。
一些较有新意的论文大都是基层执法者从工作的角度提出建议、展开讨论或反映问题。学术界的研究则大都是从狱政管理的平台或刑罚执行学的思路来寻求切入,缺乏深层次的理论思考。
融法学、教育学、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背景于一炉,特别是从社会主义法治视域来研究这一问题的著述,尚不多见。 一、当前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改造难度大,关押危险性增强。
各种大要案的首犯、主犯以及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被关押的同时,也把社会上的作案手段带进了狱内。这些服刑人员在作案时间上具有突发性,事先不易掌握和预防。
有些狱内服刑人员的脱逃手段多,甚至存在内外串通勾结、互为掩护、强行冲监等现象,影响了监狱管理秩序。其次,某些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意识淡化,对改造有抵触情绪,表现为缺乏悔罪感、负罪感,人生观错位、政治观偏激,拉帮结伙,重狱内生活质量、轻己身思想改造等。
服刑人员存在的这些反改造情况为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这项系统工程的完善提出了一个现实命题:随着犯罪形势和犯罪结构的变化,如何深化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最终使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以后能顺利回归社会并成为守法公民。 犯罪,固然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因素,但根本而言是受犯罪人世界观支配的结果。
服刑人员进入监狱之后,虽然人身被监禁、自由受到限制,但犯罪思想并未因此改变,也不可能自行消失。因此,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还是思想领域的改造。
世界观得到了良性转化,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现实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并未削弱。
在加强对服刑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同时,仍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核心,并应吸收和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和较为成功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改造质量。
刑罚具有限制、消灭犯罪人再犯罪条件的功能、改造犯罪人的功能、感化犯罪人的功能、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等。上述刑罚功能的有机结合,通过监禁和教育对社会产生影响力,使刑罚成为有效的社会防卫手段。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在刑罚中的核心地位 建国以来,我国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方式,以教育为本的精神,规定了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制度。1954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监狱(劳改)工作法规,它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对服刑人员“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它把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合并专章,规定了相关的内容。这表明最初的监狱制度已经把服刑人员教育,特别是思想教育置于相当的高度。
1982年公安部公布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改造服刑人员“必须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劳改队必须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地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并规定了其他相关的具体措施。1982年公安部又颁行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将“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作为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之一。
其中单列思想教育一章,规定了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任务,教育原则和方法。服刑人员教育的内容分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三项,并单独对入监、出监教育做了特别规定。
1994年,我国第一部《监狱法总则》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服刑人员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法》以专章规定了“对罪犯的思想教育”,规定作为改造手段的服刑人员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三项内容:思想品德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
2. 缓刑认罪悔罪书范文到底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1、首部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缓刑认罪悔罪书范文到底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1、首部(1)标题。
首行要写明标题(2)呼告语。(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