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逮捕令怎么写
式样)
. ______公安局
. 逮 捕 令
“2005”北公捕第001号
经_____人民检察院批捕,现派我局的_________(填写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干警名),对居住在_________(地址)的______(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籍贯)执行逮捕。
此令!!!
. ____公安局
. 局长:
.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为填空式文书,其4联,一联交检察机关,一联执行后随案卷,一联交由犯罪嫌疑人,一联留底。4联要填写一致,中间要加盖骑缝章)
2. 怎样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及文字格式
检察工作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不少检察官在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上抓不住这种工作文书的要领,笔者根据撰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谈一谈怎样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一、明确撰写要求,把握四个要点 如何能够从众多的案卷材料中,抓住摘录重点,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首要一点在于明确《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撰写总要求,而体现撰写总要求实质上就是一个综合分析、去粗取精、把握实质的过程。因此,撰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还要把握好四个要点:第一要明确文书性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是对外的法定文书,它是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综合分析归纳所形成的反映案件全貌及案件办理流程的内部工作文书。第二要弄清与阅卷笔录的区别。过去的阅卷笔录只是承办人对卷宗所有材料的摘抄过程。而《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则是承办人对卷宗所有材料进行分析、提炼、归纳的过程。第三要全面反映。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基本点是要能全面展现出案件的事实、办理过程。第四要找准重点。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重点是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 二、体现审查过程,把握三种关系 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仅要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总要求,而且还要能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审查逮捕工作过程,尤其是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取舍、认定过程。做到这一点就要在审查撰写过程中,把握好三种关系:其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陈述的关系。其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及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其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总之,只有认真审查,正确把握上述三种关系,去伪存真,在三者之间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加以对比、分析,并得出逻辑性的结论,才能发挥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有的作用。 三、注重因案制宜,突出案件主题 高检院印发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样本,对这种工作文书的结构、要求、组成部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检察实践证明这一文书体例虽然适宜大多数案件,但案件事实从来各不相同。因此,在撰写中要遵循“因案制宜”的原则,就特殊的个案适当调整、增减文书内容。其次每一个案件却有其特有的主题。比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它的主题就是要反映出哪些事实是清楚的,哪些证据是充分的;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主题是法律规定的未达到犯罪数额和情节,或者是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所为。只有抓住和围绕案件主题,才能做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文书格式) XX省XXX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x检捕审( ) 号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 本院___年__月__日接到xx县_____以____字( )第___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人___涉嫌__________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_______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_族,___省__县__人,__文化,职业__,家住__县__镇__村___组___号。简历岁在校读书; 岁在 。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___年__月__日因涉嫌________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在__县看守所。家庭情况父亲:母亲: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四、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经承办人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经审查,承办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物证、书证(1)__县公安机关提供的___的户籍证明,本证明可以证实___己经达到应负的刑事责任。(2)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 本鉴定结论符合________罪_____的规定。以上证据证实的内容能够相互佐证,而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采信。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处理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涉嫌盗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批准逮捕条件。 承办人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以________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承办人:XXXX
3. 证据不足但批准逮捕理由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予批捕的,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