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院投诉分析怎么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 下面笔者主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条例》规定: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核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利,诉讼的本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由分析和结论,如不能使法官形成事实的内心确信,仍然不能据此认定事实。同时,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认识的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认识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认识主体级别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是违反认识活动的科学规律的。
再次,《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不得干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经审判人员的判断必须遵守,无异将审判权交给了医学会。因此,《条例》的规定超出了法律对法官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受其约束。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 《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组织原医学会重新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再次鉴定。 该规定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效力不高、当事人的救济不完善,从而影响解决纠纷的效力和公正性,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鉴定只能先选择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受当地医疗资源的影响,排除了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嫌疑,但产生了“兄弟之间的鉴定”的嫌疑,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2、再次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不仅延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而且仍然摆脱不了“老子给儿子或兄弟之间鉴定”(而且多了医学会间的老子或兄弟关系)的嫌疑;3、再次鉴定会增加当事人及医疗资源的浪费,我们完全有理由让专家们省出时间为更多的病人服务。
因此,笔者建议: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技术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专家鉴定组的组织和鉴定方案的实施,专家鉴定组和医学会的具体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负责;2、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便民、经济、照顾患者意见等原则)选择医学会的专家库组成专家鉴定组,不受医学会级别、地域的限制;3、对于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法定可重新鉴定的外,不再组织重新鉴定,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条例》和《暂行办法》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和鉴定过程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及各地医学会的具体操作中仍有些作法与法律规定和《条例》规定的原则有矛盾,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回避权利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合法。
主要表现在:(1)决定回避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医学会的实际操作是由医学会作出决定;(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不完善。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暂行办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提出的规定,且实际抽取的专家是谁当事人不知道,对于事后当事人知道回避情形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因此,。
2. 医护人员被投诉,怎么写情况说明
具体的单位情况说明可以参照如下要求:
单位基本情况报告表 1.法人单位名称: 2.法人单位代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注册地址: 5.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6.企业经济类型:(在要选的类型后边打钩就好了) 内资企业:国有 集体 私营 有限责任 股份合作 股份有限 其他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7.注册资本: 万元 8.正式经营时间: 年 月 日 9.经营范围: 10.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 登记注册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2145436356543656336(公司的注册号) 民政部门 有就填,没有不填 地方税局部门 税务登记号 其他 有就填,没有不填 是否民办非企业:1、是 2、否 注:选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11.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企业会计制度 12. 从业人员数:合计 人,男 人,女 人(这里是比较重要的,你们公司实际有多少人参保就要写多少人。) 本公司承诺所报告情况属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3. 医疗事的投诉书中的请求怎么写
医疗违规事故投诉书范本 投诉人x ,女,46岁,x牧 场职工,住x市x区----------联 系电话: 被投诉科室:中国人民解 放军第xx医院耳鼻喉科、急诊 科 我是患者xx的女儿。
我父 亲xx今年77岁,x省x县x农场离 休干部。2005年9月1日我父亲 因感觉耳朵内有沙沙响声并伴 有轻微疼痛,来到xx医院耳鼻 喉门诊看病,门诊医生给开了 一盒新康泰克服用,服药后未 见效果。
9月6日患者又来医院 复查,值班的一位姓桂的医生 诊断是患有老年性神经耳聋和 中耳炎,建议输液治疗,并给 开了10天的药液。当日下午输 液后回家,患者自感身体不适 ,晚上出现发烧、恶心、头痛 、浑身无力等症状。
次日,我父亲又来到医院 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神 志不清等严重的不良反应,被 送到急诊室抢救,急诊室医生 确定病因是脑梗塞,经家属同 意患者被送进xx医院老干部区 住院治疗,住院后我父亲始终 未见根本性好转,现在已经生 命垂危。 我父亲原本身体健康,平 日非常注意锻炼身体,喜爱户 外运动,住院之前经常自己骑 自行车到x、x等地郊游。
9月1 日和6日都是自己到医院看病的 ,而且,9月6日自己从xx的住 处步行到医院,9月7日身体出 现不适的情况下,还能自己单 独到医院输液,可见平时老人 身体状态。医疗违规事故投诉书范本 投诉人x ,女,46岁,x牧 场职工,住x市x区----------联 系电话: 被投诉科室:中国人民解 放军第xx医院耳鼻喉科、急诊 科 我是患者xx的女儿。
我父 亲xx今年77岁,x省x县x农场离 休干部。2005年9月1日我父亲 因感觉耳朵内有沙沙响声并伴 有轻微疼痛,来到xx医院耳鼻 喉门诊看病,门诊医生给开了 一盒新康泰克服用,服药后未 见效果。
9月6日患者又来医院 复查,值班的一位姓桂的医生 诊断是患有老年性神经耳聋和 中耳炎,建议输液治疗,并给 开了10天的药液。当日下午输 液后回家,患者自感身体不适 ,晚上出现发烧、恶心、头痛 、浑身无力等症状。
次日,我父亲又来到医院 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神 志不清等严重的不良反应,被 送到急诊室抢救,急诊室医生 确定病因是脑梗塞,经家属同 意患者被送进xx医院老干部区 住院治疗,住院后我父亲始终 未见根本性好转,现在已经生 命垂危。 我父亲原本身体健康,平 日非常注意锻炼身体,喜爱户 外运动,住院之前经常自己骑 自行车到x、x等地郊游。
9月1 日和6日都是自己到医院看病的 ,而且,9月6日自己从xx的住 处步行到医院,9月7日身体出 现不适的情况下,还能自己单 独到医院输液,可见平时老人 身体状态很好。治疗之前我父 亲只有耳疾,按常理,经过治 疗应当症状减轻,而事实却恰 恰相反,我父亲在输液治疗的 当天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第二 次在输液当时更是生命垂危。
把患有小病的人转眼之间治成 了濒死之人,这绝对不是正常 的治疗结果,我们完全有理由 认为整个治疗过程存在用药不 当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医疗规程 的行为。为此,我请求主管部 门迅速展开调查,查清事实真 相,明确被投诉科室是否存在 医疗过错! 此致 xx医院领导 投诉人(签名): x年x月x日。
4. 医疗事故怎么投诉
【医疗纠纷投诉的处理】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一般医院都有医疗投诉办公室,可以向其反应,如其搪塞,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