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票领购簿怎么申请
一、事项名称:增值税发票领用
二、事项办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
三、申请条件: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四、办理材料及条件:
1、企业需要提前开通网上纳税申报,签订税务、银行、企业三方扣款协议;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税控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需要提前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并到税务局发行。
4、发票专用章,目前按要求必须是网络防伪印章。
五、办理地点: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要员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填写申请表,找专管员、管理分局领导及税务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审批,领用普通发票的无需走审批程序,大厅办税服务人员系统录入完成即可,然后在《发票领用薄》上打印单位名称、税号、发票管理人、核准领用发票名称、数量等信息,领用发票的领用记录,将纸质发票交给纳税人。
八、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扩展资料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发票领购
2. 发票领购簿怎么申请
一、事项名称:增值税发票领用 二、事项办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 三、申请条件: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四、办理材料及条件: 1、企业需要提前开通网上纳税申报,签订税务、银行、企业三方扣款协议;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税控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需要提前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并到税务局发行。 4、发票专用章,目前按要求必须是网络防伪印章。
五、办理地点: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要员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填写申请表,找专管员、管理分局领导及税务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审批,领用普通发票的无需走审批程序,大厅办税服务人员系统录入完成即可,然后在《发票领用薄》上打印单位名称、税号、发票管理人、核准领用发票名称、数量等信息,领用发票的领用记录,将纸质发票交给纳税人。 八、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扩展资料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发票领购。
3. 发票领购申请理由一般写什么
需要领购发票,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已经有销售收入时,才会需要领购发票。
在向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时,一般常见的理由是:由于经营活动开展,业务需要,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扩展资料: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发票
4. 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怎么写(第一次领购)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属税务行政许可,需按照税务机关公示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领购发票申请表》;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4、《防伪税控机企业发票用量审核表》。
纳税人首次领购收购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收购业务纳税人用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年审)表》(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开户银行帐号(包括全部资金来往结算帐户);
5、经营场地及仓储场地证明材料。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的,只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购发票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发票领购簿》;
6、《防伪税控机企业发票用量审核表》(需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纳税人用);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作出不受理、受理、要求补正等决定,并相应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等文书。
经税务机关许可,发给纳税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定的票种及数量领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