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理由怎么写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当事人打申请报告,其理由必须符合当地的政策规定,换句话:申请的理由,就是法定的可以再生育的规定条款。
参照各地的标准,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怎么填
办证流程及须知
一、网上申请:
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正确选择申办地(女方户籍地为准, 否则申请将被退回并要求重新选择申办地)。 二、审核确认:
对直接现场申请办理的,请先下载空白“申请再生育审批表”,打印并填写好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对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的,请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进入“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资料: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自愿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第二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乡镇(街道)关于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的证明1 份;
符合第三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机构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1份;
现场确认时请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公示上报:
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上报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四、审批发证:
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经集体讨论,在7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结论。对批准再生育的,直接打印《生育证》,由乡(镇、街道)统一领取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别说明:办理时限以申请人到现场审核确认后,乡(镇、街道)正式受理时间起开始计算。
3.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是否单独怎么写
一、关于再生育申请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
(二)申请材料。
“单独”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简称“四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地点。
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
1.“单独”夫妇双方为我省同一镇(街道)户籍的,由夫妇双方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2.“单独”夫妇双方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3.“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4.“单独”夫妇一方为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我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