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资信证明怎么写
先给你概述一下 资信证明没有特别的格式,是一个书面证明材料,由银行出具。
是指法人组织的资金和信用,同时还包括法人组织的资格与名誉。 外资公司或离岸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或设立代表处,中国政府规定应做律师公证及资信证明。
什么是资信证明,目前尚无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理论普遍认为,资信证明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
此类证明文件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出具,核心是证明他人拥有某项资产、债权或具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等。看明白了你就会写了吧! 祝你好运。
2. 企业资信证明怎么写
企业资信证明
资 信 证 明 书
编号:2010年 号
签发日期:2010年 月 日
接受人全称:
单位名称 因投标项目名称 需要,委托我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在我行开立有基本结算账户。自xx-xx年2月18日开始,到xx-xx年2月18月止,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纪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纪录,执行结算纪律良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客户部
编 号: 年 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资信证明是由银行出具的文件,用来证明**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来往正常,在银行没有不良记录的文件。
由于是银行出具的文件,可信度较高。
资信证明,目前尚无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理论普遍认为,资信证明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此类证明 文件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出具,核心是证明他人拥有某项资产、债权或具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等等。
(证明书接受人) :
(被证明人) 因 (资信证明用途) 委托我行(部)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认具体情况如下:
(被证明人) 在我行(部)开立有结算帐户。自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止, (被证明人) 在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 (有/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 (有/无) 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 (良好/不好) 。
证明人声明:
1.我行(部)只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内,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他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部)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书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包括中英文版本各一份,两种文字有抵触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本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我行(部)所有。
XXXXXXX银行 行(部) (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3. 银行资信证明怎么写
先给你概述一下
资信证明没有特别的格式,是一个书面证明材料,由银行出具。是指法人组织的资金和信用,同时还包括法人组织的资格与名誉。 外资公司或离岸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或设立代表处,中国政府规定应做律师公证及资信证明。
什么是资信证明,目前尚无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理论普遍认为,资信证明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此类证明文件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出具,核心是证明他人拥有某项资产、债权或具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等。
看明白了你就会写了吧!
祝你好运!
4. 工资结清证明怎么写
原发布者:sP8rn50
附件7**劳务公司工资结清证明书**劳务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以下人员,已于年月日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并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姓名身份证号内容签名(手印)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已与**劳务公司结清所有工资,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
5. 更换工伤抚恤金的账号证明怎么写
需填写一、工亡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个人代码、工亡人员类别、工亡时间;二、申请供养亲属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工亡职工关系、户口所在地、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2、无生活来源证明、生存证明、孤寡老人、孤儿证明、学籍证明;3、有养子女的需养子女证明;三、审核1、单位经办人签字:2、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审核:3、社保中心领导核准:注:1、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因工死亡职工相关证明(复印件),供养人户口簿;2、无生活来源证明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的证明;3、生存证明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证明;4、孤寡老人、孤儿、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5、养子女为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证明;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7、死亡人类别中职工因工死亡为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为2。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6. 丧假证明格式怎么写 劳动法丧假规定放假多少天
关键看你是私企还是国企,从目前政策来看,私企是没有强制性要求他必须给丧假的。国企也有明确规定,必须给带薪丧假的。这个没什么证明,没谁拿这事作假的,只要本人写个申请说明情况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都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某省关于丧假的规定如下: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直系亲属不区分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只要是直系亲属的都符合条件,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以上这个规定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私企职工能否享受,只能看公司的规定的,可以给也可以不给。但是这种事,公司一般都会通融的,不过很多是不带薪的,算是事假。
7. 更换工伤抚恤金的账号证明怎么写
需填写一、工亡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个人代码、工亡人员类别、工亡时间;二、申请供养亲属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工亡职工关系、户口所在地、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2、无生活来源证明、生存证明、孤寡老人、孤儿证明、学籍证明;3、有养子女的需养子女证明;三、审核1、单位经办人签字:2、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审核:3、社保中心领导核准:注:1、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因工死亡职工相关证明(复印件),供养人户口簿;2、无生活来源证明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的证明;3、生存证明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证明;4、孤寡老人、孤儿、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5、养子女为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证明;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7、死亡人类别中职工因工死亡为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为2。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