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2.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3.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
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
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
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
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第二,写出要旨。
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
第五,论证。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
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4. 5个法律案例分析的
唉..一看就是华夏的同胞。
我今天才开始写作业,找到了点,也不知道你写完了没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
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
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
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
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
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
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
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
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
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
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
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
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
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
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
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
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
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
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
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
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
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
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
5. 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案例,写3篇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13人组合的犯罪团伙。
作案已有两百多例,都是以抢劫,偷盗为主。有一次,他们准备抢劫,不听受害者劝告,反而恼羞成怒地将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会游泳,自己游上了岸。
更有些受害者不敢报案,所以他们作案的实际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据了解,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
更有个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妈妈出走,只剩他和他爷爷,爷爷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家庭。他养成了懒懒散散的习惯,想上学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个案例是团伙杀人案。2001年,某区的保安拨打了110,警察接到了电话,得知有人被刺伤。
110马上赶到现场,把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经调查,是不良少年帮害,错伤他人。
有一个叫王**帮在网上发布消息,要报复**。带了十多个人,乘上了中巴车,到了凶案地,当场杀伤三名中学生,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案发后罪犯坐火车逃到重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没事了,就陆陆续续地回到贵阳,结果全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他们的家庭也都是单亲家庭。 第三个案例是抢劫案。
2001年2月5号,有一个九中的女学生被抢。她用手机打电话,罪犯想据为己有,结果被警察抓获。
经过调查,他也是很早就辍学。没有人管,就逃学。
和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结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个案例是1993年发生在军体校。
凶手的爸爸是离异再婚,他和后妈的关系处地得很紧张,所以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便悄悄地把手枪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后妈打死了,还把后妈刚刚生了才六个月的妹妹勒死了。 从这四个案件来看,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破灭,受到社会上的不良接触,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看黄色书刊,电影,上网。也有自身原因,不良习惯,小时候,经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学的东西,同学不向老师反映。
所以就给他了机会,产生了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离婚使孩子过早地尝到苦涩,或把孩子当成包袱。
家长把昔日的怜爱变成厌恶,把细心呵护变成不闻不问。这样一来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他们就走向犯罪。
人生出来,本来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亲的教育。他们的犯罪特点是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有时会产生报复心理,不考虑后果。
有时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车从城南到城北拿刀杀人。 为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应遵守以下几点: 1、自我安全防范,不要与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陆不良网址。 3、不观看,不下载黄色资料。
4、远离毒品,拒绝吸毒。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躲避犯罪,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提倡斗争。
2、如果受害,应告知学校,教师及家长,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3、加强法制观念学习。
法制教育已纳入学习规划。 听了李所长的讲述后,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带来的。
也有自身的心理问题。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去承受外界所带来的压力。
我也学会了许多遇到犯罪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时,我们应该怎样防范,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法制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缤纷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自毁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黄种人,而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不同。所以把白纸弄得灰暗一片有时并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个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会出好的孩子,反则反之!以下是两个普遍而恶劣的家庭环境!请家长们必须教育好自己儿子的第一课!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一些,特别是那些过去经历过苦日子的人不愿让孩子再“吃苦”。因此,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要啥给啥,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
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足自己的心。
6.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做
格式如下:
1、案例分析方法2113的特点;
2、探讨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3、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4、案例分析的另一种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5、两种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较;
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5261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4102例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
2、案例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1653律专解释的工具。案例分析不是单纯地确定客观事实,重要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属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即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
7.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1\ 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案例分析) 李宪华 柳海峰【学科分类】婚姻、家庭法【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 一、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
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
被告在爱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
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与原告催娶钱10000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与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
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一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
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
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
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
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做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一放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一方当事人均。
8. 案例分析怎样写
一般情况下,案例分析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以刑法为例):1、可以在开始就写明该案例分析的结果,如该案的被告人涉嫌盗窃罪;还有一种写法是通过全面分析后在最后写明结论,你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写法。
2、依据案例涉及到的法律条款,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主观上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分析该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如果是民事案例,则需要对照民法通则或者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如果涉及民事侵权,也需要依据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3、通过上述分析,得出案例分析的结论。
如果是在开始就点明案例分析结果,则此处就是进一步强调一下结论的正确性。4、如果是刑事案例,还需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写明依照刑法规定应该处以的刑罚。
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该案被告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 谁能告诉我10条法律案例(每条不少于100字)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
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
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
"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
"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
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
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
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
"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
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
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教师误伤学生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
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
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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