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怎么查找案件编号
如果你保存了判决书,可以自己在判决书第一页右上角查到;
如果你判决书遗失,可以到法院档案室查到。涉案当事人可以查询自已的案件信息,不能查不涉及增加的案件。
也可电话查询,就是直接与立案窗口或审判执行庭室的经办人员电话联系,了解案件相关信息,这也是一种传统的查询方式。
触摸屏自主查询,法院立案大厅的电子触摸屏已加装案件查询软件,并设立了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当事人凭二代身份证刷卡,即可自动查询到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果没有带二代身份证的,按照电脑指示查询,操作也比较方便。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已经发布并且自这个月起开始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晋介绍说,新规共六章28条。
其中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全面推行了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使得案件相关人员获取信息更方便快捷。王晋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此相关的,包括涉嫌什么罪名、什么时候受理的、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信息,当事人等相关人员除了过去的传统方法之外,都可以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网上查询账号,在网上查询案件的程序性信息,有需要的还可以申请异地查询。
同时新规健全了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机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时,同时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大众发布这些信息,以此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新规还对重要案件信息做了具体的范围规定。
此外,新规也加大了法律文书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已经在全国开通,2014年10月1号开始陆续上线运行。
网站有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这四大平台。王晋介绍说,截止昨天中午12点,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在网上发布了近20万条案件程序性信息、8301条重要案件信息,已经15528份法律文书了,网站运行很平稳。他表示,下一步最高检还将积极拓展微信、微博、电话、邮件等多种信息公开方式,及时请听人民群众的呼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2. 知道案件编号怎么查案件的上诉文书
你可以持相关证件,直接到该庭申请即可查询。
1、案件号是司法审判机关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了更好的统计查询,责任到人及受理案件的数量和结案情况等而排列的编码顺序,一般只能在法院内部做到高效率的查询、统计等内容,还可以根据案号查出那个法院审理,判决内容等情况,但是不能够查出在哪里服刑。
2、可以到司法文书裁判中国上进行查询,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中国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中国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中国公布。
3、现在很多人民检察院网站都有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是检察院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为诉讼参与各方,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3. 法律文书的编号一般包括哪几个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举例:(2016)宁0303民初78号,代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
4. 民事判决书案号是根据什么写的
民事判决书案号包括年份、审理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受理先后顺序编号。
比如:(1997)中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1997),是1997年受理的案件,中代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是民一庭审理的案件,初是一审,256号是法院按受理案件顺序的编号。民事判决书案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第五条 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中级、基层法院,分别同属一个高院、中院的,综合设立先后、建制等因素编制数字代码顺序。
第六条 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所列基层法院的所属中院是指在同一高院辖区内主要承担该基层法院案件二审职权的中级法院。
三、类型代字 第七条 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
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第八条 案件合并审理或并用多个程序办理时,以必须先决的事项及所适用程序作为确定类型代字的依据。
四、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第十条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五、案号管理 第十一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布。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