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婚办理二胎证
生育二胎的条件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二)执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说明 1、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界定: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
2、对女娶男的认定:(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并落户(结婚形式为娶女婿);(2)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经调查核实后审批)。
3、对兄弟两人以上审批条件的界定: 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丧失生育条件者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及其他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着,对生活能自理者(有生育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结婚的,申请再生育者要等到其最小兄弟的年龄达45周岁及以上(经调查核实后审批)。
2. 再婚生育二胎需要什么证件
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有规定,再婚夫妻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果还不清楚,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
二胎的办理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为: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3. 再婚夫妻办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
如果是再婚后想要再生育一个的话,需要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男方户籍地出具提供《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虽是再婚,但双方之前均无子女。办理准生证直接带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了。
如果在婚前一方有子女,那么申请准生证就应是申请第二个子女,需要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符合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生育二胎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