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派出所做笔录的格式是怎么样
有专门的询问笔录的,按照格式填就是了。
询问笔录范文
笔录的制作
鸡肋笔录:对案件事实既不能认定又不能排除的笔录。
数字化笔录的制作方法与取证技巧——笔录制作的“三、七、四”。
“三”:就是笔录的三个组成部分——首部(正页)、正部(正文)、尾部(结尾)。
“七”:就是笔录的内容(即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动机)、何果(目的)、何法(手段)。
“四”:笔录的主旨要体现违法犯罪的四个要件:客体(侵害的对象)、客观方面(行为与结果)、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十种典型鸡肋笔录(鸡肋十型)
第一种:高度概括型。“一顿拳打脚踢就打倒了”再不问怎么打的、打在什么部位了。
第二种:模棱两可型。“好像……,记不清了……”之类的回答。
第三种:戛然而止型。问到关键处,不再追问,突然停止。
第四种:开门见山型。(知道今天为什么把你带到派出所吗?)这里没有交代“回避”的权利。应当在此前提问“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你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你可以提出回避,你提出回避吗?”。
第五种:越俎代庖型:越权行事,有引、诱供之嫌。
第六种:蜻蜓点水型:对关键环节提问不够,一带而过。
第七种:自相矛盾型:(我看见三个小子把一个小子打倒后一顿踢。怎么踢的?我没看清。)
第八种:懒婆脚带型:与案件无关的东西记录太多,又臭又长。
第九种:画蛇添足型:((问)在何地,用何作案工具?(答)在厨房,用拖布杆。(问)拖布一般在卫生间,是用拖布杆吗?(答)好像不是,我记不清了。)隐自露彼追查同案。
第十种:不失原意型:通篇都是民警自己的概括语言,行为人、被害人、证人的原话几乎没有。
笔录中的关键的不能没有的部分
体貌特征、现场方位、人的对话、主谋与主刀、是否有预谋怎么预谋的、赃物与凶器、同案之间的相互印证、故意还是过失
尾部签字应注意的部分
尾部签字不留空行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致。
张亮 2010年9月20日X时X分
询问人:周希才 2010年9月20日X时X分
记录人:王 涛 2010年9月20日X时X分
2. 笔录是什么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注意事项:
1、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2、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3、根据“刑诉法”第67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
3. 公安询问笔录格式
公司询问笔录格式: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例文: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1383865230,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1999年1月20日
4. 派出所做笔录的事情
1、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警察说清你的过程啊,因为你的义气,你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不是讲义气的时候啊。你的笔录做完了,你一方的笔录也做完了,警察一般不会再向你们做笔录了,你重新说你没有打,恐怕难了。恐怕只有到检察院的同志找你的时候,你才有再做笔录的机会了。
警察也有可能再做一次的,你要实事求是地讲啊!
2、受害人认为是另一个人打的,与你所讲的比较吻合,如果受害人的确是看清了谁打的。那么受害人的口供是非常重要的。对你也是非常有利的,也证实你没有打伤的事实。
总之,对警察讲话一定要实事求是的,否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的。
以上意见供你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