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政策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民族班及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专科可降6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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