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间的欠条怎么写才具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处分财产。夫妻约定财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
(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3)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4)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夫妻之间写下的欠条,受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借条”的认定问题,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导致各地的司法判例对此问题也处理不一而同,为规范法院的审判实践,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总结为“借款有理,还款也要有理”。
所谓“借款有理”是指,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是肯定了夫妻“借条”的效力的。这种肯定,来源于对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夫妻财产共有制情况之下,夫妻对其婚后财产持共同共有状态,也就是说内部不区分各自所占份额多少,也不像公司股东一样要按股份多少享有不同的表决权。对于家庭重大财产,夫妻双方处置权是平等的,处置家庭重大财产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配偶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借与另一方用于其个人事务,也是对家庭财产的一种处置,是法律允许的。离婚时,借款一方尚未归还借款的,该笔借款则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所谓“还款也要有理”是指,夫妻之间“还款”的多少要视该笔借款的用途而定,这也是第十七条的核心内容。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而借款一方将这笔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归还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或者用于了共同投资,离婚时,因为出借方本身也是借款的受益人,共同债务不必再清偿,共同投资及收益也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分割,这时,再要求借款一方归还借款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了。
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提及在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借条的认定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之外,还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分别各自所有,在这样的经济约定之下,夫妻两人各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各自所有的财产都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一方为了个人事务向另一方借款,其本质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同,这种借条与普通的借条一样,借多少还多少,并无太大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借款数额,不应只以借条本身所载明的数额为依据,而应实际出借的数额为准。
因此,不管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可以“打借条”,但视借款是用于共同还是个人,还款的数额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