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孩子的赠与领养证明怎么写
抱养证明怎么写抱养证明怎么写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这个你朋友满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个应该没问题(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个也应该没问题(4)年满30周岁。
(这个你朋友满足)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二、收养人拟收养本中心儿童须提供的材料(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5)本中心康复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一律采用 A4纸。三、收养程序(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在福利处领榷收养登记申请书》。(3)拟收养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递交有关收养材料,填写“收养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申请表”,经保育一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4)保育一科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来我中心与孩子见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3个孩子供其选择,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挑选小孩。
(5)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童)收养观察审批表”,签定“家庭收养观察协议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保育一科填写“弃婴(童)离院通知书”,可将孩子带回家观察3-6个月,观察期内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检查发现有器质性病的可考虑退换。(6)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相片4张,来本中心保育一科办理相关手续。
(7)《收养登记申请书》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拟收养人将其递交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并申请刊登拟被收养弃婴(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如无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民政局再通知收养人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8)收养人办妥收养登记手续、领榷收养证》后,收养人将《收养证》正本及复印件递交保育一科,由保育一科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送养登记表”,并备案归档,同时填写“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9)“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收养人将其递交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孩子更名手续,同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10)保育一科每月统计收养观察人数和领养人数,每年装订成册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 励志天下 )。
2. 小孩送人怎么写协议
过继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朱xx,住xxxx路 乙方:蔡zhidaoxx,住xxxxxx西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xx户籍中其外甥xx过继转给蔡xx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xx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xx过继给蔡xx,由蔡xx监护。
二、专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属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3. 想把孩子送人需要什么手续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和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有子女的情形。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子女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送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2、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4、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5、第十一条规定: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具体程序: 1、收养登记 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A、办理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B、具体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2、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A、收养协议 (1)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均需符合收养法的收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立的其他内容。
(3)收养协议的形式为书面协议。 B、收养公证 (1)当事人要求办理时,才依法办理。
(2)办理时,公证机关应当就对申请收养的当事人条件和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 (3)收养公证的文件由公证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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