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于欢母亲获刑3年 辱母案是怎么回事
辱母案一般指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以下为新闻原稿,供参考: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持刀刺伤4人,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以及参与讨债的杜建岗作为证人,就与案件相关的诸多细节,以及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出庭作证。各方就高息借款、前期违法讨债,案发当天违法讨债,民警处警,持刀捅刺、到医院救治等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显示,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晚上,讨债人员采取跟随、盯守、扰乱秩序、侮辱等方式非法讨债。源大公司员工报警,民警赶到接待室了解情况,警告讨债人员不准打架,后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于欢、苏银霞欲出接待室被阻拦,随后发生捅刺事件。法庭上还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相关视频。
2. “辱母案”“儿子于欢”被判无期,大家如何看
一切都有代价,包括正义。
更何况是借高利贷不履行自愿的协议、对已经停止的侮辱的报复、对拘禁的过分反抗。
整个事件在发生伤人事件前,本质也就是债务纠纷,和讨薪、合同纠纷一样,唯一的合法途径是法院的调解和诉讼,除非报警内容中有明显的、需要处罚的触犯法律的情形报告。不然行政机关是不得参与这类纠纷(帮着借贷双方都是违法,强行停止讨债是对欠债方的帮助)。警察可能根本就没有接到露阴侮辱等明确应该制止和处罚的报告和请求,因为这些情况可能在事件没有升级前也不便于或不想与外人诉说。所以警察在听取没有需要处罚的情节述说后,警告双方不得违法后离开是正确的(警方报告中讲警察在附近向其他人了解情况等是可有可无的情节,纯粹是防卫性的举措或纯粹是虚构或变造情节,其实不是必须的)。于欢正确的做法是在警察到场后明确告知讨债方有需要处罚(因为行为已经停止不需要再制止了),希望警方依法处置违法方,这样警察才有理由干涉这个事件。如果这样就不会有后续的报复杀人或伤害事件发生(于欢或网民流传的伤人原因是已经停止的辱母而并不是指单纯的拘禁)。
3. 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于欢刺死辱母案”,法院对于欢如何判决
在一审判决百日以后,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迎来了二审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5月27日8时3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届时该案可能通过山东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直播,当然根据历史上庭审直播的经历看,多半会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直播而非视频实时直播。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1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聊城中院认为,于欢在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中,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本案二审可能出现的结果:(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如果法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那么就会驳回被告人于欢的上诉,维持原判。
但本案二审出现这种判决的可能性极低,因为无论于法、于理还是于情,原判决皆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二审法院在这种全民聚焦满怀期待的情况下,依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维持原判的话,那么由此导致的局面将不可描述。
同时这恐怕也不仅仅是智商和情商的问题,精神方面肯定也存在问题。(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重审 二审中,如果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然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本案被发挥重审的可能性也比较低,因为前后百日,万众瞩目并且说好的微博直播,到头来只是发回重审,恐怕也无法和人民群众交代。(三)依法改判 二审中,如果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那么就可以在查清事实以后进行改判。
二审中,如果法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则应该改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引起争议的导火索永远都不会是事实,而是基本事实引发的情绪。
社会对本案的口诛笔伐也是基于认为本案适用法律有错误,并且量刑不当。因此,本案在二审中依法改判乃是大势所趋。
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改判的结果不可能比无期徒刑更重,问题是改轻的幅度,以及能否如民众所愿,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将于欢无罪释放。1.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且不过当)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没有赋予防卫人对精神暴力的防卫,本案于欢之行为很难构成不过当的正当防卫。
原因(1)——“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于欢的防卫后果导致一人死亡那么其对应的防卫强度应该是和近乎死亡同质的危害行为,而本案中不管是于欢之母所受“凌辱”还是11名催债人组织于欢离开房间,都不足以危及生命。
而刑法赋予公民防卫权具有有限性——只可以无限防卫生命,不可以无限防卫尊严或者健康。原因(2)——“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发生”。
本案中于欢进行防卫时的情形是,于欢想要跟随警察冲出接待室大门,但受到催债人阻止,所以举刀乱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正在进行。
而至于警察走后,暴力是否会升级,如果暴力再次升级于欢是否还有机会防卫,法律不予考虑。因此这种情况下,于欢即使防卫也只能针对这11名催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防卫,但对非法拘禁行为防卫,不可以出现死亡之后果。
2.于欢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我们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本案于欢之行为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如前文所言,当出警警察离去的时候,于欢也想冲出房间——“拘禁”他长达两天之久的“牢笼”,这是他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警察却没有保护起码是没有及时的保护他的人身自由权。
在此种情况下既然“公力救济”无望,那么他选择“私力救济”无可厚非。因而他针对“非法拘禁”之行为进行了防卫,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一死三伤”。
从而构成了防卫“人身自由”权,但过当,如此则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导致的后果严重,免除处罚几乎不可能,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比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此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考虑了于欢从轻处罚的情形,但依给予了他较为严重的判决,仅次于死刑。
所以如果认定为防卫过当则可以在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量刑,可以重点考虑三到十年这个幅度。3.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认定为故意伤害 如此认定和一审法院定罪没有区别,只是于欢此种情形虽然致人死亡但情有可原,因为作为一个儿子,一个被母亲养大的儿子,所谓母辱不护,国辱何御,在那时那刻要求他保持清。
4. 山东辱母案是怎么一回事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2016年4月14日,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搜狗百科4·14辱母杀人案山东辱母案一般指4·14辱母杀人案4.14辱母杀人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中文名4.14辱母杀人案又名4·14聊城于欢案当事人于欢致死者杜志浩债务方苏银霞债权方吴学占地 点山东省聊城冠县最终裁决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收起人物关系苏银霞:女企业家,债务方(借款人)。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权方(贷款人)。
杜志浩: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被刺后自己驾车去医院并在医院门口与人争吵,延误救治时机失血过度死亡。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
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往苏银霞脸上蹭。于欢:苏银霞的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而刺杀催债人杜志浩。
事件起因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2009年,苏银霞创办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
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
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事件经过案发地案发地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事件审判苏银霞为于欢写的陈情书苏银霞为于欢写的陈情书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
5. “辱母杀人”案的细节是怎么样的
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
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往苏银霞脸上蹭……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舆论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的。
“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写下这话的,是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
他的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不少人看完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也是“只能去杀人”。
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一名网民在读完新闻后,写下了这样的文章——《当他的**蹭到你母亲脸上时,你会不会怒起杀凶?》。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
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恕。”
一名网友写下了这样直白的话,并得到了数以万计的点赞。法院的判决,更是触怒了网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来的,没有母亲……”更多人则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司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面对法院的判决,有学者发现了一个吊诡的细节,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不过,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服众。
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不法伤害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们限制了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当着儿子的肆意凌辱母亲。这不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更是对人格尊严的挑衅。
于是,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特别是在警察介入无果后……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闪而过,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为重要转折点,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但未解释,为何屋里关着人,他们要先到院里了解情况)无论如何,警察的出现,并没有解除于欢母子被有黑社会性质的催债团伙非法拘禁的事实。实际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纵的嫌疑,这也成为舆论和专家认。
6. 辱母杀人案怎么样了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处无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再审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表示,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中新网, )
7. 山东辱母杀人案是怎么回事
相信大家近期都被山东「刺死辱母者」事件刷屏了。
年仅22岁的当事人于欢,用刀刺死了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催账的收债人,在法庭被宣判无期徒刑。于欢的母亲、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为企业周转不灵,曾经向高利贷借债上百万元,月息高达10%。
截止2016年4月,虽然她已倾尽全力还债,连房子都抵押出去了,但还是没法还清所有本息。2016年4月14日,11个讨债人上门,将苏银霞和儿子禁锢在公司接待室,用各种脏话辱骂苏银霞,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于欢想反抗,被人一巴掌抽了过去。更让人发指的是:其中还有催债人脱下裤子、露出下身对着他们!是可忍孰不可忍。
于欢已经“咬牙切齿,几近奔溃”。随后警察终于来了,说完“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这些话,就要到外边去问怎么回事。
于欢往外冲想跟着出去,仿佛是要寻求保护,但催债人把他拦下,混乱之中于欢脑海中已经无法进行理性思考了,唯一的念头只是保护母亲和自己。他从桌子上拿起一把刀,将四名催债人捅伤,其后,当中的一人在去医院途中失血过多死亡。
这次案件甚至上升到了司法公正以及政治清廉的地位上。美国有辛普森杀妻案,几乎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因为在警方有几个重大失误(伪证,疑罪从无)的情况下导致了证据失效,让辛普森无罪释放。
然而在中国的辱母案中,却因为警方的不作为以及暴力催收的前提下,导致了当事人情绪失控杀人。网络观点主要表现在下面两方面:有人觉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有人觉得这是正当防卫,并不应该判的如此重,更应该追究的是采取极端手段催账以及亵渎警察职责的人。“法律是否能够保证公民的安全和尊严”2013年的时候,人民网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件:美国奥克拉荷马州发生过一起枪击事件。
当时,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家中照顾着才3个月大的婴儿。母亲突然听见外面有人在撬她家门试图闯入,她先是把奶瓶插入婴儿口中,然后赶紧拨打了911紧急呼救电话。
她问话务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匪徒)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话务员是这样回答的:“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
很快,两名带着猎刀的匪徒破门而入,年轻母亲扣下扳机,将其中一名匪徒当场击毙。随后到达的警察认定母亲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起任何起诉。
因为,这个母亲只是做了一件对的事情:保护孩子!正如于欢,也只是做了一件对的事情:保护妈妈!不要说一个儿子看到了母亲受到伤害就要奋起反击,就算是一个陌生人看到别人受到伤害,也会出于恻隐之心,出手相助。法律是依顺人性的,通过惩戒恶人彰显人性,而不能让人性受制于法律。
在正当自卫者的眼里,不是没有法律,而是在自己最珍贵的情义面前,连冷冰冰的法律也要让路。网民,群众的愤怒很容易,评论也很容易,但是要有实质性的针对于法律的改革很难!这种改革,往往需要无数类似的案件发生,数十年的时间。
所幸的是,现在网络舆论足以影响到全国,能够快速的表达我们的呼声和想法。连《人民日报》都发表评论说:“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
在巨大的民众呼声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派员赴山东阅卷,全面审查这起案件。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也表示要重理此案。
不管这些悲凉事件背后发生的细节、最后的结果如何,我们却看到一个稍显温暖的变化:社会因为强大的社交平台,变得益发紧密。我们再也不会觉得,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事不关我事。
在一个冷漠的社会,所有人都终将是受害者。社会情感因为一起事件变得团结,我们通过发声,表达对不平之事的怨愤,我们正在以自己的微薄之力,重塑已经被扭曲的价值观,悄然改变时代的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