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志怎么写
首先,设计篇目。
篇目按类设置,遵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规则,同级类目不能存在交叉关系,上位类概念的内涵必须包含所有下位类。从地方志来说,篇目一般设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5大类,另有序、概述、大事记、人物传、附录、图、后记、索引等。
其次,收集资料。资料收集的原则是应收尽收,以档案资料为主,口碑资料为辅,并进行实地考察、调查。
第三,纂写正文。地方志纂写要求资料性记述,言必及事,言之有无,纵述历史,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忌空谈空论。
地方志编纂是一门科学,只言片语是不可能讲透的,需要系统学习。目前市场上有关地方志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专著比较多,网上有关地方志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知识也比较多,建议多学学。
2. 地方志的三级志书有哪些
根据2006年5月18日**第467号令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武汉市地方志办公室王汗吾
3. 《地方志》应该怎么写
地方志书与史书是差不多的,只不过是局限于一个地方罢了,写志书的知识基本上属于档案学范畴,用的最多的是档案学中的“档案文献编纂学”,当然,这些专业知识不是一时半会能够掌握的,一般地方上都有专门的地方志编纂机构(地方党史办也行),求教于他们应该是捷径,假如要一个月出东西,最好请人家给你出个提纲兴许还来得及,因为开头一般都是个“XX地方XX(地方人物志?)概况”这个是需要你写的,中间的主要内容一般按时间顺序或者什么顺序分类罗列(比如地方领导、教育人士、工商业人士…………出生在本地的各个方面名人、海外名人等等)这些东西你们当地的档案馆、人事部门、史志部门应该有现成的,既然领导让你写这种东东你应该有权使用,只要符合格式要求(名字、性别、那里人、政治面貌、曾经和现在担任何职、经历…………),复印—粘贴即可,这一行当的老祖宗孔子仲尼老先生曰过嘛“述而不作”嘛,最后不要忘记写个展望性质(比如如何利用好我们当地的人员优势,为我们当地的经济建设服务等等)的东西结束就可以收工了,呵呵。
4. 市志该如何编写
【地方志工作条例】 (**令第467号,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5. 地方志的主要内容
地方志书:简称“方志”、“地方志”。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记述、记载”的意思。即按一定体例全面记载某一时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的书籍文献。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鉴。
方志记述的对象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性质是“资料性著述”。
地方志书是记述特定时空内1个方面或各个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
方志,就是对一个地方的记载、记述。一个地方、地区的记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经济地理(经济地理属于人文地理,但亦可单列)。一部完善和成功的地方志应是一个地区的综合性资料书,它要求对该地区的全部已有事业、客观条件、社会状况等作如实记载。简而言之,地方志书者,地方之全史也。它虽有史学之性,但不是国史、正史,也不属史学范畴,但要比史更全面、更系统;由于它记载面十分广博,故推而论之,地方志书有百科全书的性质,亦可称地方的百科全书。
6. 如何做好地方志编撰中的保密工作
转载 目前,全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已陆续进入评审验收出版阶段,为了严格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和保证出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安全,切实加强志稿评审验收和出版工作中的保密管理,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范围规定》)及相关保密法律规定,现就加强地方志书编纂工作中的保密管理通知如下:
一、地方志书编纂中的保密审查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资料谁审查”、“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和“先审后用”的保密工作原则。
二、各级地方志书编纂单位和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范围规定》和相关保密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好地方志书编纂工作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地方志书中凡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的内容,必须按相关规定作相应的保密技术处理。
三、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中的保密工作。为地方志书提供资料的单位负责所提供资料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承诺和确保所用资料不涉密;志稿编纂单位必须对入志资料进行自审。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保密法规在志书三审过程中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如遇不确定或有争议的问题,提请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协调进行审定。
四、地方志书承编单位对所编志稿(包括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先由承编单位地方志书编委会主任进行审查,再由单位保密组织负责人进行核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分别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和确保安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地方志书,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方可备案,准予公开出版。
五、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范围规定》和相关保密法律规定,涉及下列事项的不得编入公开发行的地方志书。
1.军工企业、军事基地、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番号、驻军分布、尖端科技部门、武器弹药仓库、金库、重要战略水利设施的坐标、规模、设备配置等情况,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的内容;
2.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敏感问题,易引起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内容;
3.国家战略物资及重要外贸物资的产、供、储、运的具体情况和对外工程、引进技术、设备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内容;
4.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影响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安全的内容;
5.国家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技术手段、行动计划等情况及统计数据,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6.妨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
7.尚未公布的对外经济贸易、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往来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全国性商品物资库存储备、价格变动、财政金融等经济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灾情、瘟疫、社会消极面等社会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重大环境污染情况和恶性刑事案件的犯罪手法、刑侦手段、统计数据;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8.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的内容;
9.尚未公布的科研项目、重要产业、特种工艺、技术诀窍、中医秘方以及涉密成果项目中的秘密资料,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的内容;
10.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失去保障的内容;
11.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六、各级各部门对在地方志书编纂保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地方志书编纂保密审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地方志内容是什么
地方志是记载一个地方各方面情况及 事件的史志,又简称方志。
方志属于史学 范畴,是我国的三大文献(国史、地志、族谱)之一。方志很早便已经产生,《尚 书•禹贡》以及《山海经》都可算作早期的 方志。
汉代之后,各类方志名目繁多,除官 方方志外,还存在不少私人写的方志。按地 域大小划分,有记述全国各地的全国性方 志,如《大明统一志》,各省又有一省方 志,一州则有一州方志,一般最小的则为一 县方志。
方志记录的范畴相当广泛,包括了 一个地方天文、地理、经济、政治、文化、教育、风俗、灾异、人物等各方面的内容, 因此被称作一个地方的百科全书。它具有经 济、史学、民俗等多方面的史学价值,是珍 贵而又丰富的学术研究资料。
自元代后,许 多山川、江湖、庙观也都各自记录有专志, 如《灵隐寺志》、《青城山志》、《都江堰 志》等,更体现了我国良好的史记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