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存在。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基督教、家庭教会在社会中已经客观存在了,既然客观存在,就应将它合法化。如果不赋予其一定的合法地位,那么,在法律框架内没有它的生存空间,它就可能要承受非法生存的压力,转而寻求其他方式生存。
2.准许家庭教会在三自体制之外登记。对于登记可以有几种方法:第一种方式是独立于三自体系之外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由家庭教会向各地的宗教事务局直接提出申请,使家庭教会的聚会点成为政府承认的宗教活动场所;条件许可的可以建教堂。第二种方式是宗教团体法人即教会登记,使《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落到实处,教会成为真正独立的宗教社团法人。第三种方式是实现教会的备案制。
3.批准登记后的家庭教会或单位联合兴办神学院,一定要公开办,坚决反对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