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九条说的是不动产的效力一般是经登记生效;第十五条是指买卖不动产的合同是成立生效。即使签订后没有按第九条对不动产登记,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生效与否和合同生效与否是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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