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为企业开发系统,软件公司提供是技术开发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八)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因此,软件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属于软件公司利用信息、技能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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