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司法程序怎么走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337613737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 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2.司法程序怎么走
第一步:起诉,写起诉书,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叫立案。第二步:法院受理后,将会组织双方开庭,双方可以在法庭上陈述各自主张的案件事实。第三步:在法院查清案情后,法院将会宣判原被告双方在接到判决书后,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启动二审程序。
3.司法解释与司法程序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田雨)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
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诉讼时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大大加快当事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
黄松有介绍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这对于诸如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急切需要抢救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显得过于漫长。如果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简易程序,就可以在3个月内解决纠纷。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黄松有强调。
司法解释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了3条必要的限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据黄松有介绍,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90%。
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黄松有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打官司,统一和规范各地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简单民事案件开庭不用发传票 可捎口信传唤当事人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田雨)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原告起诉后,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采取形式多样的传唤方式更符合简易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我国东部沿海和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存在很大差异,沿海地方可以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传唤,而西部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通过逢集遇会时捎话带口信等方式传唤。司法解释这样规定能够适应当前广大农村老百姓解决纠纷的特点,便于用简便方式及时化解矛盾。
另外,随时传唤可以避免传票传唤所产生的距离感,使老百姓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互动更加协调,共同促进民事诉讼的进程。 不过,黄松有强调,任何形式的方便和快捷绝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换取,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防止简便传唤的滥用。
简便传唤由于未采取传票方式,所以如果没有被传唤人的承认或相关证明,不能让当事人承担传票方式传唤的法律后果。 为了统一和规范简便传唤的后果,司法解释对简便传唤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根据。
“这就能够防止法官对审判权的滥用。”黄松有说。
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将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把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确立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防止“人情”等不当干扰,及时公正裁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司法解释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首先,“一次开庭”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出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活动,如果以一次开庭为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提高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主动性,同时也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庭审质量。
其次,“当庭宣判”将对法官自身的素质和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增加法庭审理的透明度。 “以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丝毫不能以牺牲公正换取效率。”
黄松有说,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单纯以当庭宣判率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以案件裁判的质量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写诉状确有困难可口头起诉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田雨)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当事人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等原因而被剥夺和限制。
4.简易程序转普通审理的程序怎么写
1.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两种选择都是存在的。
2.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非转化时)。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转化为普通程序后期限继续计算。例如3月1日立案决定用简易程序审理,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一审的期限就从3月1日开始计算。
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5.交通事故的司法程序怎么走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需要走的程序:第一步,车辆检验,人员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二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步,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