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是如何收集证据的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cherrychen 发布时间:2008-10-21 10:00:27 人气:240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
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
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②《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千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
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料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
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
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
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
⑥检察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必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需要所在地检察院配合的,所在地检察院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
2.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写涉及案件,是否合乎规定
您好: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5653835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3.公安机关的证据认可是怎么样进行的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4.因家庭暴力要离婚,并报案,请求法院调取公安机关证据的申请书该怎
因家暴离婚,调取公安证据不属于起诉人的行为,而是属于法院工作范围以内的事,可以让法院通过司法2113取证程序,向公安机关获取证据。
5261若自己取证可以参照下列格式:
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司法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抬头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2. 正文
(1)请求事项。写明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要求。4102可这样表述:“申请人因(被控犯何罪或指控何人犯何罪)一案,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正由何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已向何法院提起公1653诉,或已向法院提起自诉等)。关于本案(证据所在处的个人或单位)调取(证据名称及数量),以利本案的正确处理。”
(2)理由和法律依据。着重说明调取某某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裁内判所起的作用,同时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申请调取证据。
3.结尾
包括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署名,注明年月日和附项,附项中写明证据存放地点及件数等有关情况容。
5.公安局开据的没收证据 上面是写什么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没有“没收证明”,你的同学手中应该有一份扣押清单。
补充:应该还有张收缴清单。
6.公安机关的证据认可是怎么样进行的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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