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规定可见《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2.案外人提出异议
依据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
(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执行异议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使用。
3.案外人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先提出执行异议,当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你的执行异议之后,你应在15天之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全部法律规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 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 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75.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定72条规定的情形的,或 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通有本规定73条、74条规定 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扩展资料: 案外异议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7)深*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的***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继续执行该财产可能会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依据)********** 为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网。
5.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书写格式如下: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证据 份
1、法律规定,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200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25条。
6.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扩展资料:
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之诉与本文讨论的执行异议有严格的区分,执行机构并不享有实体审判权,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则有“以执代审”之嫌。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诉,由立案机关审查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形式,并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主要证据,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不予立案。
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机构提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异议人向立案机构申请立案,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对案外人异议审查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8.案外人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执行中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该怎么处理?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
所谓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人(必要时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诉讼。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明确自身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和排除法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诉讼以阻止法院对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最终实现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保护。
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判决改变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不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具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和排除强制执行的双重功能。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必须以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根据新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进行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异议声明制度;二是异议之诉制度;三是执行回转制度。异议声明制度是指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节,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明不服执行法院的相关决定,要求对相关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更正,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的制度。
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看,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首先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声明,由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并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方可提起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应该由执行法院管辖,这样可以兼顾执行效率和诉讼公正,便于执行工作和诉讼工作的衔接。对于委托执行的案件,为避免异议之诉的判决与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出现相矛盾的情况,应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负责异议之诉的审理。
进而,从审执分立的规律来看,应当由审判庭而非执行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已构成独立的诉,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
四、应由适格原告对适格被告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应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外,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包括财产所有权人或对该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执行标的物的共有人亦不失为适格原告。同时,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直接目的之一在于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没有直接联系,只有在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主张时才有必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五、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时间界定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收到法院异议审查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延伸阅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