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是什么
x x 市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 x 法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x x x(又名x x x )。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生于,汉族,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 x x 诉称,XX。
被告辩称, XXXX。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x x 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XXX,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三、共同财产XXX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XX元,其他诉讼费XX元,合计XXX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x x x
书 记 员 x x x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2.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x x 市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 x 法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x x x(又名x x x ),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x x省x x市x x镇x x村8组13号。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 x x 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x x x ,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2001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儿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VCD机一台,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从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从事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x x 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三、共同财产VCD机一台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x x x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 x x
3.离婚法院判决书是什么样的(图片)
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其格式一般为:
xx省**县人民法院证明书(年度)*民初字第*号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院章)年月日
扩展资料
离婚法院判决书特点如下: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
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
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
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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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启勋,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道子坪组19号。
委托代理人刘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妮,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道子坪组19号。
委托代理人徐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徐启勋与被上诉人陈艳妮离婚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徐启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启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良、被上诉人陈艳妮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月8日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同年农历10月18日婚生长女徐林立,1988年6月30日婚生次女徐杰,1990年10月30日婚生三女徐偲。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
原告曾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劝解,原告撤回了起诉。但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2008年6月13日,原、被告亲自拟订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在被告支付110 000元给原告的情况下,共同债权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归被告负担,除房屋平均分割外,其他如吹膜厂等财产全归被告所有。
后因故原、被告就该离婚协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共同财产有:楼房1栋(现正由有关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款为241 800元)、穿膜设备1套(价值约20 000元)、三相用电户口1个(价值8000~10 000元)、本田牌摩托车1台、29英寸彩电1台、空调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洗衣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液化汽灶具1套、四组合家俱1套、床铺2张、木柜2只、写字台2张、矮柜1套、木沙发1张、建房材料若干以及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无共同债权,证据证实有共同债务14 000元(其中陈斌享有8000元、陈令文享有6000元)。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亲友劝解撤回起诉后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并曾达成离婚协议,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共同债务依法应予共同偿还,积累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平均分割,原告在庭审陈述中明确表示其共同财产中除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安置地基及其他拆迁安置待遇以外的其他财产可以30 000元拆价归被告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但现由原告保管的洗衣机和空调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所诉的房屋拆迁安置地基因其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原告要求予以分割于法无据,其享有的使用权可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告诉称的房屋拆迁安置待遇因系不确定事项,法院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判决:1、准许陈艳妮与徐启勋离婚;2、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41 800元由陈艳妮与徐启勋平均分割,陈艳妮分得120 900元;3、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共同财产除洗衣机和空调由陈艳妮所有外,其余由徐启勋一次性折价30 000元支付给陈艳妮后归徐启勋所有;4、陈艳妮与徐启勋共同负担的债务14 000元,由陈艳妮偿还7000元、徐启勋偿还7000元;5、陈艳妮与徐启勋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艳妮负担。 徐启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房屋拆迁款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当;2、一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归陈艳妮所有不合理;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实,处理不公。
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陈艳妮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2、原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给被上诉人的处理合理合法;3、徐启勋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徐启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4年2月21日徐启勋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沧水铺信用社借款30 000元,借期至2004年11月21日到期的借据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在2004年曾借过信用社30 000元至今未还。
2、徐启勋在2006年2月13日所借徐卫平30 000元的借条一张;3、徐卫平的调查笔录一份;4、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邓安辉5000元的欠条一张;5、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王学龙5500元的欠条一张;6、徐启勋在2008年3月14日所欠范文胜50 000元的欠条一张;7、徐启。
5.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如何写
离婚财产纠纷判决书范文 原告杨X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XXXX,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章XXXX,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XXXX诉被告黄XX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XXX,被告黄X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XX诉称,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协议,约定“1、被告承担原告一年租房费用(500元/月),于2016年7月前给付;2、被告2016年5月6日前给付原告五万元人民币”。
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协议款,被告总是推诿拒付。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XX辩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协议明确说明,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出任何费用,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万元整。但离婚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无理取闹,并于2015年7月10日,有预谋的带着所谓的补偿协议来到被告的住处大吵大闹,当时原被告已经离婚了,8万元已经给了原告,原告不但不听,反而把被告的家都砸了,在这种原告威逼的情况之下,为了尽快把原告支走,万般无奈下才签了协议,但并非被告自愿,应视为无效协议。
其一,双方协议无完整签字及日期。二、协议是原告早已有预谋的,打印好的,连捌万元都是打印上的,是在威逼情况下签的。
就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三、原告颠倒黑白,无视法律,恶意胁迫被告签订协议。
2016年原告诉被告到文峰区法院调解中心,当时查明了事实,且没能支持原告所述的补充协议,而后转到了民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所欠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存在着重大问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18日结婚,2014年5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提交补偿协议书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协议离婚,现因乙方无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经济帮助,从而一次性解决离婚的遗留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租房费用500元/月,期限为一年,该费用在2016年7月前给付。
2、甲方在2016年5月6日前给付乙方捌万元人民币,从而使乙方有能力购买房屋进行居住。3、该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此后双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干扰。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黄XXXX,乙方杨XXXX。2015年7月10日”;被告也提交补偿协议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协议离婚,现因乙方无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经济帮助,从而一次性解决离婚的遗留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租房费用500元/月,期限为一年,该费用在2015年7月前给付。
2、甲方在2016年7月前给付乙方捌万元人民币,从而使乙方有能力购买房屋进行居住。3、该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此后双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干扰。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黄XXXX,2015年7月10日”;被告提交的该份补偿协议无原告的签字。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补偿协议书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原告提交的补偿协议书有原被告的签字,原告根据协议的第一项约定请求被告支付租金6000元,根据第二项约定请求被告支付80000元,共计86000元,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是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XX人民币8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黄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XXX 人民陪审员 刘XXX 人民陪审员 杜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胡XXX。
6.问:我想将我的离婚协议书改为法院判决书诉书怎么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离婚有2种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即男女2方持达成的离婚协议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即可。若日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到法院起诉,申请法院重新分割。
参考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长鸡拜课之酒瓣旬抱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7.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如何写
离婚财产纠纷判决书范文原告杨X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XXXX,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章XXXX,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XXXX诉被告黄XX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XXX,被告黄X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XX诉称,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协议,约定“1、被告承担原告一年租房费用(500元/月),于2016年7月前给付;2、被告2016年5月6日前给付原告五万元人民币”。
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协议款,被告总是推诿拒付。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XX辩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协议明确说明,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出任何费用,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万元整。但离婚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无理取闹,并于2015年7月10日,有预谋的带着所谓的补偿协议来到被告的住处大吵大闹,当时原被告已经离婚了,8万元已经给了原告,原告不但不听,反而把被告的家都砸了,在这种原告威逼的情况之下,为了尽快把原告支走,万般无奈下才签了协议,但并非被告自愿,应视为无效协议。
其一,双方协议无完整签字及日期。二、协议是原告早已有预谋的,打印好的,连捌万元都是打印上的,是在威逼情况下签的。
就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三、原告颠倒黑白,无视法律,恶意胁迫被告签订协议。
2016年原告诉被告到文峰区法院调解中心,当时查明了事实,且没能支持原告所述的补充协议,而后转到了民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所欠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存在着重大问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18日结婚,2014年5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提交补偿协议书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协议离婚,现因乙方无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经济帮助,从而一次性解决离婚的遗留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租房费用500元/月,期限为一年,该费用在2016年7月前给付。
2、甲方在2016年5月6日前给付乙方捌万元人民币,从而使乙方有能力购买房屋进行居住。3、该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此后双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干扰。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黄XXXX,乙方杨XXXX。2015年7月10日”;被告也提交补偿协议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协议离婚,现因乙方无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经济帮助,从而一次性解决离婚的遗留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租房费用500元/月,期限为一年,该费用在2015年7月前给付。
2、甲方在2016年7月前给付乙方捌万元人民币,从而使乙方有能力购买房屋进行居住。3、该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此后双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干扰。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黄XXXX,2015年7月10日”;被告提交的该份补偿协议无原告的签字。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补偿协议书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原告提交的补偿协议书有原被告的签字,原告根据协议的第一项约定请求被告支付租金6000元,根据第二项约定请求被告支付80000元,共计86000元,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是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XX人民币8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黄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XXX人民陪审员 刘XXX人民陪审员 杜XXXxxxx年xx月xx日书 记 员 胡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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