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企业如何收款
不恶意欠别人的款,这是信誉企业的表现。
作为地接社,也要求组团社不能欠我们的款。这是基本原则。
旅行社之间三角债的问题,远远比这次“非典”疫情更影响旅行社发展。大部分企业都不同程度地被对方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欠货款。
上次在北京举行的一次旅行社管理论坛上,对60位全国各地的总经理做了一个调查,企业每年被拖欠款在5万元以上,竟然达到了80%。同样也反映了有专门依靠拖欠团款求发展的“专业户”。
许多企业为了回收团款,所付出的费用甚至比应得的利润还要多!可以设想,继续采取这种先垫团款的方式后果—定导致赢利虚化,精力分散,资金沉淀,最终使企业陷入难以自拔的“沼泽地”。 在国民素质有待提高、法制环境有待完善的社会大背景之下,许多人不按商业规则办事,企业要发展,需要业绩,需要客户,一方面尽量避免陷入“沼泽地”,另一方面又要坚守商誉。
因为在本地,你必须付清酒店、车队、景点的费用,否则你的生意没法往下做。因为别人欠我们的,所以我们要欠别人的,一旦陷入这个怪圈,进入了恶性循环。
资金链一经断裂,问题就出来了。 2002年,有个客户被拖欠150万元,超过半年以上,请我们咨询公司协助其收回团款。
我们认为旅行社利润不到10%,一次欠款处理不好,还要赔钱,所以宁愿少赚钱,也不能冒风险再垫付团款。对于已经欠款的,要逐步收回。
事实证明,我们这样做是对的。 当然那时候是在2002年,各企业还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如果到今年遇着非典,款能不能收回,不知道,恐怕我们企业自己早已经扛不住了。
进一步我们认识到,不搞垫付团款不仅仅是技巧问题,而且应该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面来理解。 以下理念需要企业领导者深刻认识。
第一,垫付团款是一种缺乏自信心的短期行为。 请你相信,那些优秀的公司,决没有一个是因为代垫款项而发展壮大的,那些因拖欠团款而津津乐道的公司也决不能成为优秀公司,但是因为他的拖欠团款,会影响你的发展。
我们深信,要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必须首先为用户创造更多的价值,在帮助用户获得利益的过程中,企业自然也必然会得到发展。我们常常需要业绩来填充企业的发展,但为了业绩,而为客户垫付团款是一种缺乏自信心的表现。
企业竞争的手段有很多种,有依托品牌取胜的、有以垄断资源取胜的,有以新产品取胜的,也有以规模经济,靠价格战取胜的。还没有听说那个企业靠为别人垫付款项而发展起来的,之所以为别人垫付团款,乃是因为没有可竞争的手段。
第二,不准搞垫团款是一把“筛子”,可以使我们筛选到真正优秀的合作伙伴。 急于求成往往会留下很多隐患。
不少企业大搞垫付团款行为,甚至利润已经到了零利润,还高垫付。使得一些组团社对不合理的期望值固定了下来。
这种短期行为最终将一害客人,二害自己。对于合作双方来讲,不是谁去“求”谁的问题,高明的企业是在帮助她的合作商,供应商一起迈向成功。
真正有眼光的合作商会选择长远而稳定的利益,他不会只看眼前的利益,他看重的是企业的实力、信誉和文化,注重的是对接待质量、产品开发、服务环节等方面。而好的企业不但能提供给合作商优质的产品,还能教给他们赚钱的本领。
如果只是拖欠团款,很容易产生矛盾,不利于长期合作。 第三,不搞拖欠,可以确保企业的接待质量,使企业的发展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之上。
如果接待量的上升不是建立在确保接待质量的基础之上,则接待量量越大企业的危险也就越大。而依靠垫付团款所增加的虚假销量背后有可能隐藏着大量的呆账、坏账。
如果以这样的业绩来衡量一个总经理或销售部经理,就会使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人得到重用,而真诚实干的人则被埋没。这样就会在企业中形成一股浮夸之风、浮躁之气,不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组团社拖欠你的团款,你就会在流动资金紧张时拖欠酒店、车队、景点、其他你的地接社团款,形成“三角债”。一旦被“三角债”套住,企业自身的正常经营无法进行不说,还会给客人造成间接损失,商誉的损失更是不言自明。
总经理将不得不为解决这些问题而疲于奔命,本来应该用于抓管理、抓市场的时间与精力被大量耗费,久而久之,就可能将企业拖垮。 旅行社收款实践操作 在上述理念达成共识以后,轮到实践操作了,主要的目的是把款收回来。
因为有220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款项收款任务。 在企业经营中,没有什么工作比催收欠款这项工作更难了。
这家旅行社由于数年来接待一直上不去而着急,开始采取了最轻松而又简单的销售方法:先垫付团款,做团,后结帐的方式来参与竞争。 对于合同也缺少常识,脑袋里又没资金风险防范意识,经常存在一纸传真就算合同了,出现纠纷,没有证据,没有标准,说不清楚。
尽管双方都说不清楚,但钱掌握在别人手里,你是要钱的,主动权在别人手里。 公司对外联人员是按合同量提成,且对资金回收也没作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没对组团社的商誉和债务偿还能力作任何调查与评估,出现自作主张与之签合同的情况,有时候凭一张传真做团,有时候签不合理的合同。 合同上本来有出现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