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对此处理有差异,具体如下: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新准则下的要求及考虑 笔者认为,尽管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分析出新准则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从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所得税问题处理与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
笔者认为,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
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来核算和体现,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免税证明如何写
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一、内资鼓励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备案登记证和资产登记手册(2001年10月后成立的企业不需提供资产登记手册)
3、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
4、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设备清单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科教用品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
3、设备样本说明。
4、科研单位如已转制为企业,需提供该进口设备所用于的项目的课题报告。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远洋渔业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货物的提单、发票。
3、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农业部远洋渔业资格证书。
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7、农业部办公厅本年度的远洋渔业项目函。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无偿援助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复印件)
4、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
6、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证书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残疾人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境外捐赠的正本复印件及发票
3、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书》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4、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扶贫、慈善捐赠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境外捐赠函正本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各一份;进口物资若分配到全国若干省、市、自治区使用的,需分别作《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由外方出具的能表明无偿赠送之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币制的形式发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受赠单位公章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救灾捐赠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由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出具由其审核签章的《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3、救灾捐赠物资清单
4、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如果企业委托代理公司代办进口设备的征免税手续,代理公司需提供企业的委托书。
3.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举例:
《 捐 赠 协 议 书 》
捐赠方:xxxx
受赠方:xxxx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我国广大青年软实力的提升,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乙方与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社会责任研究所共同发起“百年和谐软实力提升工程”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自愿参与并支持“工程”公益项目。双方共同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和公众受益的基本原则,在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以下捐赠协议。
一、捐赠意愿:自愿向受赠方捐款。
二、捐款数额:伍佰元整(人民币)。
三、捐赠明确:捐赠款中的10%,捐给受赠方作为社会文化发展基金;捐赠款中的另一个10%,捐给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社会责任研究所作为持续研究工程理论的工作费用;其余80%,用于购买《百年和谐个人软实力》一书赠送给贫困大学生等相关公益事业。
四、受赠承诺: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遵循公益事业的准则和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项。
五、受赠程序:本《捐赠协议书》由捐赠方先行签署,并将捐款全额汇至受赠方账户。受赠方收到捐款后将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连同两份受赠方盖章后的《捐赠协议书》快递给捐赠方,捐赠方凭此票据及相关手续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其它事宜:本《捐赠协议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壹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捐赠方(): 受赠方(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4.我要很多书,想捐赠给贫苦地区的小学,如何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机构介绍 收藏本页 办事项目: 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仓储、消毒、整洗、包装、运输等工作;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资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的积压物品变卖后所得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接受捐赠工作。
办事机构: 市、区县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直接到辖区内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进行捐赠: 2.在北京捐赠网预约捐赠业务: (1)赴户受赠:即您在本平台填写相应的预约捐赠信息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预约单号,中心工作人员会根据您填写的预约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您进行电话的确认,确认后会根据电话确认的具体情况,安排人员到您确认的地点去取您要捐赠的款物,并为您办理相关手续。(此项服务由于目前接受捐赠人员和车辆较少,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大宗捐赠和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方便的群体,今后如车辆及人员增加,此项服务的范围会逐渐增大。)
(2)自行送捐:即您在本平台填写相应的预约捐赠信息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预约单号,您自行把捐赠款物送到预约进行办理的捐赠中心,根据系统给您的预约单号,经过工作人员的清点后,更加快捷的为您开具捐赠证明、证书等,不用在现场再填写捐赠登记表。 (3)热线电话:63562755进行捐赠预约,中心工作人员在本平台填写相应的预约捐赠信息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预约单号,同时会根据电话确认的具体情况,安排人员到您确认的地点去取您要捐赠的款物,并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此项服务由于目前接受捐赠人员和车辆较少,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大宗捐赠和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方便的群体,今后如车辆及人员增加,此项服务的范围会逐渐增大。) 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