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给我们员工食堂一份投诉信可我不知道怎么写
投 诉 信 样 本 如 下: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相关主管部门领导: 我们是上市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耀华玻璃/*ST耀华/600716.SH)的部分流通股股东,现就耀华玻璃停牌重组过程中涉嫌恶意欺骗、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特作如下投诉:
耀华玻璃停牌重组自今已近7个月,我们股民们期盼等来的却是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凤凰传媒)下属二级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凤凰置业)重组耀华玻璃。凤凰置业符合重组*ST耀华的基本条件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完全是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耀华玻璃的控股股东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耀华集团)同凤凰传媒合伙欺骗广大耀华玻璃股民的结果。
2007年10月12日,在*ST耀华发布的受让方公告中,开出的拟受让方条件如下:其一,注入实力雄厚、主营业务突出、产业核心竞争力强的资产;其二,2006 年末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2006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其三,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为法人且设立三年以上。
公开资料显示,凤凰置业于2005年9月成立,是具有二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初始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但最近变更为80600万元。
尽管凤凰置业的财务报表目前无法取得,因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资产状况投资者不得而知,但是凤凰置业新增的注册资本金,难道能符合耀华集团最初开具的 “账面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的受让条件?不仅如此,凤凰置业为了达到借壳耀华玻璃上市圈钱的目的,突击增加注册资金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欺骗中国证监会、欺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行为。
凤凰置业目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仅有两项,“凤凰和鸣苑”一期已经销售完成,河西新区项目正在建设,另有三个项目还处在项目论证阶段。
显然凤凰置业并非凤凰传媒的“主营业务”,且其规模较 “实力雄厚、产业核心竞争力强”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如果凤凰传媒只将凤凰置业这一辅业资产注入*ST耀华,那么对于当初与其竞争的另外两家公司来说,何言公平?
凤凰传媒能从三家竞选企业中胜出而被确定为耀华集团国有股权的受让方,根本上凭借的就是在同行业中各项耀眼的经济指标,而出版、发行类资产又是其最耀眼的资产之一,其规模及经济效益几乎占到凤凰传媒的90%左右。可以说,剥离了出版、发行类资产,凤凰传媒同其它两家竞争公司比几乎没有任何竞争优势,也根本不具备受让耀华集团国有股权的资格。
既然凤凰传媒凭借出版、发行类这两块主要的优质资产获得了受让耀华集团国有股权的权利,后期就要将该类优质资产注入耀华玻璃而不是剥离出来准备单独IPO。现在耀华集团同意凤凰传媒以凤凰置业这一辅业资产为主体重组耀华玻璃,完全违背了耀华集团当初开具的国有股权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耀华集团、凤凰传媒就是三家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恶意合伙欺骗广大耀华玻璃流通股东、甚至是欺骗中国证监会,创下中国证券市场公司资产重组的最大丑闻,这势必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凤凰置业重组耀华玻璃,不仅不具备资格,而且欺骗并严重损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故此,我们强烈要求耀华集团或耀华玻璃对此事作出解释,公告当初包括风凰传媒在内的三家竞投公司拟作为耀华集团国有股权受让方的原始竞投方案;公告截至2007年12月3日止(耀华集团选定凤凰传媒作为其国有股权的公告日期)凤凰置业在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公告截至2007年12月3日止凤凰置业的各项财务数据信息。如果耀华集团最终同凤凰传媒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签署有损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欺骗重组协议,以凤凰传媒旗下的“凤凰置业”这一辅业资产重组耀华玻璃,我们全体流通股东将通过法律手段对本次借壳事件提起诉讼。
我们呼吁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耀华集团、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管理层能恪尽职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重组原则,严格按照2007年10月12日*ST耀华公告的国有股权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来忠实履行耀华玻璃的重组事务,为耀华玻璃未来的发展壮大着想,为广大耀华玻璃股民的切身利益着想。
同时,我们23000多户耀华玻璃的中小投资者希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其它主管部门领导,秉承“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宗旨,倾听我们的呼声,尽快核实并严厉查处耀华玻璃重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欺骗者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此致
敬礼!
*ST耀华中小投资者敬上
2.想给我们员工食堂一份投诉信可我不知道怎么写
投 诉 信 样 本 如 下: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相关主管部门领导: 我们是上市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耀华玻璃/*ST耀华/600716.SH)的部分流通股股东,现就耀华玻璃停牌重组过程中涉嫌恶意欺骗、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特作如下投诉: 耀华玻璃停牌重组自今已近7个月,我们股民们期盼等来的却是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凤凰传媒)下属二级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凤凰置业)重组耀华玻璃。
凤凰置业符合重组*ST耀华的基本条件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完全是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耀华玻璃的控股股东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耀华集团)同凤凰传媒合伙欺骗广大耀华玻璃股民的结果。 2007年10月12日,在*ST耀华发布的受让方公告中,开出的拟受让方条件如下:其一,注入实力雄厚、主营业务突出、产业核心竞争力强的资产;其二,2006 年末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2006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其三,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为法人且设立三年以上。
公开资料显示,凤凰置业于2005年9月成立,是具有二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初始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但最近变更为80600万元。
尽管凤凰置业的财务报表目前无法取得,因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资产状况投资者不得而知,但是凤凰置业新增的注册资本金,难道能符合耀华集团最初开具的 “账面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的受让条件?不仅如此,凤凰置业为了达到借壳耀华玻璃上市圈钱的目的,突击增加注册资金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欺骗中国证监会、欺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行为。 凤凰置业目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仅有两项,“凤凰和鸣苑”一期已经销售完成,河西新区项目正在建设,另有三个项目还处在项目论证阶段。
显然凤凰置业并非凤凰传媒的“主营业务”,且其规模较 “实力雄厚、产业核心竞争力强”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如果凤凰传媒只将凤凰置业这一辅业资产注入*ST耀华,那么对于当初与其竞争的另外两家公司来说,何言公平? 凤凰传媒能从三家竞选企业中胜出而被确定为耀华集团国有股权的受让方,根本上凭借的就是在同行业中各项耀眼的经济指标,而出版、发行类资产又是其最耀眼的资产之一,其规模及经济效益几乎占到凤凰传媒的90%左右。
可以说,剥离了出版、发行类资产,凤凰传媒同其它两家竞争公司比几乎没有任何竞争优势,也根本不具备受让耀华集团国有股权的资格。 既然凤凰传媒凭借出版、发行类这两块主要的优质资产获得了受让耀华集团国有股权的权利,后期就要将该类优质资产注入耀华玻璃而不是剥离出来准备单独IPO。
现在耀华集团同意凤凰传媒以凤凰置业这一辅业资产为主体重组耀华玻璃,完全违背了耀华集团当初开具的国有股权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耀华集团、凤凰传媒就是三家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恶意合伙欺骗广大耀华玻璃流通股东、甚至是欺骗中国证监会,创下中国证券市场公司资产重组的最大丑闻,这势必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凤凰置业重组耀华玻璃,不仅不具备资格,而且欺骗并严重损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故此,我们强烈要求耀华集团或耀华玻璃对此事作出解释,公告当初包括风凰传媒在内的三家竞投公司拟作为耀华集团国有股权受让方的原始竞投方案;公告截至2007年12月3日止(耀华集团选定凤凰传媒作为其国有股权的公告日期)凤凰置业在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公告截至2007年12月3日止凤凰置业的各项财务数据信息。
如果耀华集团最终同凤凰传媒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签署有损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欺骗重组协议,以凤凰传媒旗下的“凤凰置业”这一辅业资产重组耀华玻璃,我们全体流通股东将通过法律手段对本次借壳事件提起诉讼。 我们呼吁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耀华集团、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管理层能恪尽职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重组原则,严格按照2007年10月12日*ST耀华公告的国有股权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来忠实履行耀华玻璃的重组事务,为耀华玻璃未来的发展壮大着想,为广大耀华玻璃股民的切身利益着想。
同时,我们23000多户耀华玻璃的中小投资者希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其它主管部门领导,秉承“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宗旨,倾听我们的呼声,尽快核实并严厉查处耀华玻璃重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欺骗者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此致 敬礼! *ST耀华中小投资者敬上。
3.被公司解雇投诉信怎么写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雇属于违法,应该是去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去投诉。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转载请注明出处育才学习网 » 企业饭堂投诉信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