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军人带病回乡应出具什么证明
申请人要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复印件;2、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3、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4、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5、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6、城镇户籍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如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保证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一式二份,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指定医院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者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反馈给市民政局。
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通知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认定情况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患病时间、地点、原因、病情、民政部门及纪检监察联系方式。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见过签署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2.军人带病回乡需要部队那些证明
申请人要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2、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
(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3、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5、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
6、城镇户籍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如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保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一式二份,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指定医院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者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反馈给市民政局。
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通知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认定情况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患病时间、地点、原因、病情、民政部门及纪检监察联系方式。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见过签署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3.原部队,出书面证明可以办带病回乡吗
可以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以渭南市为例,申请带病回乡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服役期间的军队医院证明或军队体系医院原始记载病历。
4、近两年来的住院(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5、村委会证明。
6、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7、陕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8、县市区民政局书面报告。
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申请流程如下:
扩展资料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4.给我说一下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病历表怎么写
对于我们解放军(含武警)抄部队的义务兵、初级士官认定“带病回乡军人”的主要依据:在服役期间患病住院的病历;并不是任由自己或战友胡乱书写的,而是在部队系统医院住院期间,由军医、护士依据病情、医疗、检查、给药等一个个依据医院规定详细书写并予以签名确认经手的。
对于这位战友可以说应是已经退役的军人,需要告诉你的不仅仅是我们部队医院的病历、并不是可以由自己或战友胡来的之外,另外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沿用)网页链接第一条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zhidao,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