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预算法人大怎么监督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 人大从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和改进,进行监督:——三初审。
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相关草案和报告前,新预算法规定,地级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三项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相比,新法明确指出初审的对象是“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而非仅指“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虽然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不需要人代会批准,但仍需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不能一笔带过。同时,在我市人大的实践中,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一向是进行严格的初步审查,但是并未出具专门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报告。
结合前后条款,包括预算调整方案在内,我们人大应对这三项内容的初步审查都应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报告。 ——意见-反馈双报告。
“双报告”是指新法规定,财经委在“三初审”时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这些初审意见,财政部门要对进行相应修改,并“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虽然新法没有明文提出要形成“初审意见报告”或者“处理反馈报告”,但同时又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见“初审意见”和“处理情况”仍需形成书面形式。目前,我市人大对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决算草案都出具专门的书面审查报告,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也口头告知财政部门。
但财政部门对于这些初审意见的分析和落实情况,也仅以口头汇报的形式反馈一部分,并没有专门的书面报告。 ——初审-结果两报告。
“两报告”是指新法规定在审查预算时,地级市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在审查决算时,地级市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具体规定,审批预算草案时,由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主席团提出的是“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我市人大以往提交的“上一年总预算执行和今年总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审批决算时提交的也是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审查报告”。虽然新法规定的审查结果报告与以往提交的审查报告在内容要求上并无实质差异,但在报告名称上却有着明显不同,需要在行文格式上作调整。
同时,这也形成在预决算审批中,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初审意见报告和审查结果报告的两报告制。这是对当前财经委只有审查报告的单一报告的丰富和加强,有利于在制度和程序上保障预算审查的充分和深入。
——三参与。新法规定,财经委在对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在“三初审”中“三参与”,这是扩大代表参与、实现预算民主的重要渠道。根据以往经验和其他地区的办法,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一是召开大多数人大代表参与的“预算情况通报会”,或是在举行人大代表重要情况通报会的同时专门安排一定的议程进行预算相关情况通报。二是专门召开“预算恳谈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与财政部门进行预算恳谈,财政部门介绍相关情况,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邀请若干人大代表列席财经委会议。财经委依召开会议进行初审时,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旁听并发表意见建议。
——双印发。新法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也就是说,“三初审”的两个报告——财经委的初审意见报告、财政部门的处理情况报告都要印送本级人大代表。但这项规定也存在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就是将本级人大代表作为印送对象似有不妥。
三项议题中,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批权限属于人代会,有关的初审意见和处理情况两个报告印送人大代表是理所当然的。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批权限属于人大常委会,相关的“意见-反馈双报告”,与其印发人大代表,不如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更为合适。
一则文件发送范围与职责范围可以保持一致,二则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专门将两个报告印送所以人大代表也难以操作。如果说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处理情况报告印送所有人大代表是为了体现凸出代表参与、保障代表知情权的话,那么比这两个报告更为重要和关键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同样也没有理由不印送给每一位人大代表。
如此类推,则无穷无尽。所以,将预算草案及上年执行情况的“双报告”印送人大代表,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双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逻辑上相对更为严谨,操作上也更为可行。
——三重点。新法第48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给予重点审查的几项内容。
与原条文相比,新增的有三项:“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
2.新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什么实行审计监督
新预算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综合以上两法律,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制订预算、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中的开支是否依照预算及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3.新预算法下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几个重点
新《预算法》的施行,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新的一页。如何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地搞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审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近年来预算执行审计的实践,本人就今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应关注的重点内容谈点看法。
一、关注预算编制情况审计。一是关注预算法定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的情况,预算调整方案是否报人大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是否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债务是否经当地人大审批等程序性的问题。二是关注预算草案的详实性。主要检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按其保障功能分类是否细化到项级科目,按其经济性质分类是否细化到款级科目。三是关注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性。主要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照预算法规定的内容、时间、范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是否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以及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同时还要关注应公开未公开事项的形成原因。
二、关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一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合法性。检查新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专项转移是否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是否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投入资金量是否能满足国家扶持产业的核心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技术的需要等。二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检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是否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并如实向人大报告,专项转移支付是否分项目编制。三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重点检查失去时效的专项是否取消,新增专项其预期目标基本实现后,财政资金是否从该领域退出,进而转移到其他更需要扶持的领域中去,部门内部安排零散、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专项是否进行清理整合,是否存在专项名称已合并,但仍由原管理部门分配资金的情况。
三、关注政府债务及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一是关注举债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检查举借债务是否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务余额是否在批准的限额之内,债务资金是否列入预算接受当地人大监督。二是关注债务使用的合规性。主要检查债务资金的投向是否用于建设领域,是否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有无用于经常性支出的现象。三是关注举债方式的规范性。主要检查地方政府是否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是否存在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融资,是否通过其他变相举债和违规担保行为,是否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否制定完备的债务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四、关注存量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一是关注国库资金管理规范性。主要检查银行账户开设过多过滥、随意开户、多头开户的情况,国库存款、各类专户存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往来资金在规定时点的存款规模,有无手续不全随意转存、调动资金等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等过渡户收入是否及时缴入国库,有无调节财政收入进度和年度规模的情况。二是关注预算结余、结转情况。主要检查预算净结余、专项结转、预算单位结转等,摸清各类结余结转资金基本规模,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三是关注暂存款科目挂账情况。主要检查预算内暂存科目有无长期结存、结存资金过大、结存年限较长的问题。四是关注各类专户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类专户资金的结存规模,分析有无专户资金大额长期结存的情况,是否定期对专户进行清理等。
4.新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什么实行审计监督
新预算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综合以上两法律,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制订预算、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中的开支是否依照预算及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5.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怎样开展
1.完善财政预算监督机制,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
审查监督财政预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地方人大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理财管财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推进,财政预算作为人大日常监督工作,预算审查监督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有一个专门的预算工委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另从当前人大的机构设置看,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职能都在财经工委,而财经工委对口监督的工作部门多,涉及面广,人手少,肩负的任务重,除了每年两次对政府财政预决算进行常规性程序性例行审查监督外,很难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的跟踪监督,导致监督缺位现象严重,人大的监督职能和权威性也很难发挥。
有鉴于此,建议地方人大根据财政审查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在市县两级督促设立人大预算工委,同时选配必要的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暂时没条件成立的要增加人员编制(市按4-8人配备、县区应不少于4人),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人大对政府财政预决算的全方位审查,促进监督工作常态化。2、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咨询库,借助“外脑”发挥作用。
财政预算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各个环节都需要行家;而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又是法律性、时效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但是目前地方人大特别是市县两级人大由于缺少财政预算的专业人才,很难对财政预算实施全面有效的审查监督,致使财政监督流于形式,效果不佳。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一方面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选配一些懂经济、法律、财政与金融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专门工作委员会,专司财政预决算审查;另一方面建议建立专家咨询库,从当地聘请具有金融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和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员组成财经专家咨询库,或者随机抽取一批具有非官方背景,多年从事财政、金融、财务、统计、经贸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预算审查顾问团,直接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借用他们的智慧和力量,提出咨询意见,全面加强预算监督。这样既能有效地发挥好这些经济专家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专业化程度;又能弥补和缓解人大审查财政预算业务专业人才不足,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
3、和政府财政互联互网,实现在线动态监督。目前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决算多停留在程序性审批上,难以实施实质性的审查监督。
多年以来只所以会是这种状况,最主要的是无法对预算收支实现全程动态监督,而通过现代化手段建立信息化联网在线检测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度。四川省人大和西安市人大早在2011年就实行了在线联网动态监督财政预算,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此建议省市人大尽快和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为市县(区)人大开发配置财政预算监测分析系统,实现互联互网、信息共用、在线监督。各县区可利用金财工程和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与财政部门国税支付系统、预算执行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惠农支付中心等其他金财系统和网络业务系统对接联网,从预算编制、下达、执行及其结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才能真正看好人民的“钱袋子”,实现从程序性审批到实质性监督方式的转变。
4、坚持提前介入,规范预算编制。新预算法对新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
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特别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推进部门预算,建立和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目前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看,政府预算只是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其中包括少量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基本没有,债务也未纳入预算范畴,这与新预算法要求全口径预算的预期目标极为不符。
这就要求地方人大要提前介入,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按新预算法规定,逐步推进和规范预算编制,细化预算分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督促政府深化改革部门预算,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提交同级人大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要按其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明确支出方向;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说明支出用途。这样才能真正使“外行看得懂,内行看的清”,实现公共财政预算功能。
5、实行绩效评价,推行阳光财政。衡量财政预算是否科学、可行、有效,关键要看审查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如何?而对财政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挂钩进行绩效评价,对外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人大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
为此建议市县人大建立和完善人大审查监督政府财政预算与执行情况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年初定编制、定预算,年中进行调查检查,年终分析考评,执行结果与下年预算安排挂钩,并将这些结果对外公开,以实现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地方人大每年可选定1—2个部门预算和1-2个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借助审计力。
6.新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是怎么描述的
预算的公开透明:“粗与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7.新预算法下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几个重点
新《预算法》的施行,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新的一页。
如何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地搞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审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近年来预算执行审计的实践,本人就今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应关注的重点内容谈点看法。
一、关注预算编制情况审计。一是关注预算法定程序的规范性。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的情况,预算调整方案是否报人大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是否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债务是否经当地人大审批等程序性的问题。二是关注预算草案的详实性。
主要检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按其保障功能分类是否细化到项级科目,按其经济性质分类是否细化到款级科目。三是关注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性。
主要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照预算法规定的内容、时间、范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是否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以及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同时还要关注应公开未公开事项的形成原因。二、关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审计。
一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合法性。检查新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专项转移是否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是否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投入资金量是否能满足国家扶持产业的核心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技术的需要等。
二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检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是否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并如实向人大报告,专项转移支付是否分项目编制。
三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重点检查失去时效的专项是否取消,新增专项其预期目标基本实现后,财政资金是否从该领域退出,进而转移到其他更需要扶持的领域中去,部门内部安排零散、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专项是否进行清理整合,是否存在专项名称已合并,但仍由原管理部门分配资金的情况。
三、关注政府债务及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一是关注举债程序的合法性。
主要检查举借债务是否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务余额是否在批准的限额之内,债务资金是否列入预算接受当地人大监督。二是关注债务使用的合规性。
主要检查债务资金的投向是否用于建设领域,是否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有无用于经常性支出的现象。三是关注举债方式的规范性。
主要检查地方政府是否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是否存在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融资,是否通过其他变相举债和违规担保行为,是否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否制定完备的债务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四、关注存量资金管理情况审计。
一是关注国库资金管理规范性。主要检查银行账户开设过多过滥、随意开户、多头开户的情况,国库存款、各类专户存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往来资金在规定时点的存款规模,有无手续不全随意转存、调动资金等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等过渡户收入是否及时缴入国库,有无调节财政收入进度和年度规模的情况。
二是关注预算结余、结转情况。主要检查预算净结余、专项结转、预算单位结转等,摸清各类结余结转资金基本规模,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是关注暂存款科目挂账情况。主要检查预算内暂存科目有无长期结存、结存资金过大、结存年限较长的问题。
四是关注各类专户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类专户资金的结存规模,分析有无专户资金大额长期结存的情况,是否定期对专户进行清理等。
8.如何做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预算执行审计是国家对财政资金有效监督所采取的方法。作为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任务愈来愈繁重的同时,只有把预算执行审计做好了,自身的职责才能真正到位,审计的法律地位也就从根本上得到了提高。所以,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监督,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和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怎样才能把预算执行审计做好,有以下几种方法入手:
一、要坚持全面审计
摸清家底的同时突出重点。
全面审计,就是凡是使用国家财政拨款的部门,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摸清家底,就是要全面掌握部门的财政财务状况、资金收支渠道以及与财政财务相关的业务活动的情况。全面审计,摸清家底,是搞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而突出审计重点,是预算执行审计常用的工作方法。
1.做好审前调查,摸清被审计单位情况。一方面可以发放调查表,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调查事项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另一方面,采取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调查。这样,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初步的了解,为下一步开展审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根据部门的特点,摸清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由于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特点不同,摸清家底的方法也不同。在审计中,我们针对被审计单位的不同特点,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3.在全面审计的前提下,要突出审计重点 。首先要保证一定的审计监督面。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对一级预算单位和重点二级预算单位应坚持每年审计一至两次。对其他在京二、三级预算单位,可按风险程度排序,每年审计一次或二、三年轮审一次。组织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以预算法、会计法、全国人大和**批准的年度预算及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法定预算分配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及相关财经法规等为依据,选准重点资金和重点内容。
二、预算执行审计采取的审计方法在全面审计、摸清家底、突出重点审计的同时,还必须采用有效的审计方法,才能搞清楚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情况。
1.从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入手,了解被审计单位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真正得到了贯彻执行。如会计、出纳是否分开,决策者与执行者是否分离,款项的拨付是否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经费的收支是否全部纳入了单位的预算管理等等。通过对内控制度的调查,从而确定被审计单位容易出现问题和舞弊的环节。这样做有利于突出审计重点,减少盲目性。
2.以预算执行为主线,追查资金去向。在预算执行审计中,要始终抓住“预算执行”这条主线。抓住被审计单位本级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沿着资金运动轨迹,一查到底,直到搞清楚资金的最终去向为止。特别是要重视对时间较长的往来款项和异常业务往来的资金流向的审查,从中可以发现大案要案线索。
3.从账户入手,查找线索。在摸清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情况后,可以对银行存款对账单上大额资金的进出情况进行核对,并逐步扩大到每笔收支业务,从中发现疑点,查实转移、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
4.抓住重点资金,对主要问题查深查透。在掌握被审计单位资金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各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资金,并将其查深查透,彻底摸清资金的全面情况。对在审计中发现的一级预算单位将资金转移到二级单位滞留、挪用的问题,还要选择重点资金,到二级单位延伸调查,通过上 下结合,查清查透问题。
三、有效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在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在审计中,不但要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而且要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首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讲,可以结合年中预算执行审计,加大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被审计单位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和意见。
其次,以规范预算管理为目标,加强被审计单位的制度建设和落实。通过审计,不但指出被审计单位内控中的薄弱环节,而且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从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活动。
9.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怎样开展
1.完善财政预算监督机制,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
审查监督财政预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地方人大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理财管财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推进,财政预算作为人大日常监督工作,预算审查监督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有一个专门的预算工委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另从当前人大的机构设置看,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职能都在财经工委,而财经工委对口监督的工作部门多,涉及面广,人手少,肩负的任务重,除了每年两次对政府财政预决算进行常规性程序性例行审查监督外,很难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的跟踪监督,导致监督缺位现象严重,人大的监督职能和权威性也很难发挥。
有鉴于此,建议地方人大根据财政审查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在市县两级督促设立人大预算工委,同时选配必要的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暂时没条件成立的要增加人员编制(市按4-8人配备、县区应不少于4人),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人大对政府财政预决算的全方位审查,促进监督工作常态化。2、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咨询库,借助“外脑”发挥作用。
财政预算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各个环节都需要行家;而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又是法律性、时效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但是目前地方人大特别是市县两级人大由于缺少财政预算的专业人才,很难对财政预算实施全面有效的审查监督,致使财政监督流于形式,效果不佳。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一方面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选配一些懂经济、法律、财政与金融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专门工作委员会,专司财政预决算审查;另一方面建议建立专家咨询库,从当地聘请具有金融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和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员组成财经专家咨询库,或者随机抽取一批具有非官方背景,多年从事财政、金融、财务、统计、经贸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预算审查顾问团,直接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借用他们的智慧和力量,提出咨询意见,全面加强预算监督。这样既能有效地发挥好这些经济专家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专业化程度;又能弥补和缓解人大审查财政预算业务专业人才不足,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
3、和政府财政互联互网,实现在线动态监督。目前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决算多停留在程序性审批上,难以实施实质性的审查监督。
多年以来只所以会是这种状况,最主要的是无法对预算收支实现全程动态监督,而通过现代化手段建立信息化联网在线检测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度。四川省人大和西安市人大早在2011年就实行了在线联网动态监督财政预算,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此建议省市人大尽快和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为市县(区)人大开发配置财政预算监测分析系统,实现互联互网、信息共用、在线监督。各县区可利用金财工程和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与财政部门国税支付系统、预算执行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惠农支付中心等其他金财系统和网络业务系统对接联网,从预算编制、下达、执行及其结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才能真正看好人民的“钱袋子”,实现从程序性审批到实质性监督方式的转变。
4、坚持提前介入,规范预算编制。新预算法对新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
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特别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推进部门预算,建立和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目前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看,政府预算只是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其中包括少量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基本没有,债务也未纳入预算范畴,这与新预算法要求全口径预算的预期目标极为不符。
这就要求地方人大要提前介入,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按新预算法规定,逐步推进和规范预算编制,细化预算分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督促政府深化改革部门预算,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提交同级人大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要按其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明确支出方向;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说明支出用途。这样才能真正使“外行看得懂,内行看的清”,实现公共财政预算功能。
5、实行绩效评价,推行阳光财政。衡量财政预算是否科学、可行、有效,关键要看审查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如何?而对财政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挂钩进行绩效评价,对外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人大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
为此建议市县人大建立和完善人大审查监督政府财政预算与执行情况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年初定编制、定预算,年中进行调查检查,年终分析考评,执行结果与下年预算安排挂钩,并将这些结果对外公开,以实现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地方人大每年可选定1—2个部门预算和1-2个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借助审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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