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证写的父亲名字,一儿一女家产怎样分
您好,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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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爸爸的名字,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分不到房产的。
没有过户房子是属于男方父母的财产,无权要求分割。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3.房产证上加父亲的名字有什么不同
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说实际上是增加了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看,增加房子的共有权人一共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析产登记、买卖房屋或是房地产赠与。
1、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用于夫妻之间的增加房子共有权人的一种方式,上述的三种方式中,只有这一种是可以适用于夫妻配偶的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的方式。办理流程是在公证部门办理了析产公证手续之后,到财税部门办理的手续叫做完税(或免税)手续,之后就是到房管局的测绘部门获得出具的测绘附图,做完以上流程之后,还有最后一步,就是携带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之前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部门的测绘附图以及房产证、身份证等资料,到房管局的相关部门进行析产登记。
2、买卖房屋。加兄弟姐妹的名字有一种方法就是可以把房屋的一部分产权买给自己的兄弟姐妹。办理买卖房屋的流程是:到国土房管局的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需要携带的资料有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测绘附图、房产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明,这样就可以把兄弟姐妹也增加到房屋共有人里面。
3、房地产赠与。在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可以把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父母即可。首先,在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在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吃测绘附图、身份证、公证书、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房产证、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到房管局申请赠与,这样就可以添加父母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了。
4.家里的房子写的一个孩子的名字,父亲去世后该如何分
法律问题:母亲已过世,父亲健在。
家里的房子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现在土地证上写了一个孩子的名字。请问如果父亲百年以后,其他的几个孩子是否有继承财产的权力?(律师呼叫中心邀请肇庆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宋律师:要属于父亲的财产才有继承权 刘律师:土地登记为孩子的名字,法律上属于孩子所有。
如果父亲百年后,其他孩子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相关知识——可继承的财产与不可继承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5)遗产只限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一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
(45)被继承人生前经营的山林、水利、养殖、种植等专业的合法收益,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46)由国家或集体负责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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