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本上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儿媳妇怎么填
在家庭户里,都有一个户主,其他都是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与户主都有一定关系.在一个家庭户里,一般都由长辈担任户主.长辈中的男女都可以担任户主(夫和妻),在父母子女家庭户中,可以父为户主,也可以母为户主.在父母子女孙儿家庭户中,一般由爷爷或奶奶当户主,或外公外婆当户主.其他家庭人员与户主的关系,户主怎么称呼谁,谁和户主就是什么关系.比如:丈夫为户主,妻与户主关系就是"妻子",儿子与户主关系就是"儿子",如果有几个儿子,那么大儿子就是"长子",二儿子就是"次子",三儿子就是"三子",女儿与户主关系就是"女儿",如果有几个女儿,大女儿就是"长女",二女儿就是"次女",三女儿就是"三女".大儿子媳妇就是"长媳",二儿子媳妇就是"次媳妇".大女婿就是"长婿",二女婿就是"次婿".如果是爷爷奶奶为户主,对子女辈也是以上的称呼,也是以上的关系.对孙辈怎么称呼,关系也是怎样的,比如:孙子 长孙 次孙 三孙 四孙.长孙女 次孙女 三孙女.长孙媳 次孙媳等等.。
2.户口簿里面的儿媳与户主关系应该怎么写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如:二儿子的妻子就写明“”二子妻。
3.户号与户主关系怎么填
1、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2、集体户口的户号和普通的户号不是一样的,各自有各自的编号。
3、集体户口个人与户主是同事关系。居民户口簿的填写: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
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
世居本址,填写“久居”。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扩展资料 居民户口簿的使用: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
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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