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婚生子上户口,申请书怎么写
非婚生子女随父入户申请雁山派出所:本人秦大,系雁山镇秦家村人,于XX年XX月同XX地方女青年张XX未婚生育一小孩,取名毛毛,其母张XX身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X,现要求随父给小孩登记入户,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秦大二〇〇九年X月X日附以下材料复印件:1、男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4、法院判决或《公证书》。5、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真实,经民警上网查对属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注: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将原件和材料交所在辖区的社区民警审核,民警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待。管段民警要进行如实调查并出具一份调查报告,由所领导审核签署后,报上级审批祝好。
2.非婚子女上户口申请怎么写
非婚生子女随父入户申请
xxxx派出所:
本人xxx,系xxxxxx人,于xx年xx 月同xx地方女青年xxx未婚生育一小孩,取名毛毛,其母张xx身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x,现要求随父给小孩登记入户,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x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附以下材料复印件:
1、男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4、法院判决或《公证书》。
5、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真实,经民警上网查对属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注: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将原件和材料交所在辖区的社区民警审核,民警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待办。 管段民警要进行如实调查并出具一份调查报告,由所领导审核签署后,报上级审批 祝好!
3.非婚生子女随母上户口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
某某派出所:
申请人父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母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户口上那个户口本上写那个户口本上的地址)
申请事由:我们二人于 年 月 日非法同居,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叫 ,因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原因(或长期在外务工的原因),一直未给小孩申报户口,考虑到小孩即将上学,现申请给我的小孩上户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小孩父母姓名
年 月 日
4.非婚生子女随母上户口申请怎么写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双方并非法定婚姻关系的子女,尽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会有一定的区别。在申请户籍时,非婚生子女由于没有父母结婚证明,会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因此,往往有很多人选择将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随母。那么,非婚生子女随母上户口申请书怎么写?
一、非婚生子女随母上户口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
某某派出所:
申请人父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母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户口上那个户口本上写那个户口本上的地址)
申请事由:我们二人于 年 月 日非法同居,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叫 ,因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原因(或长期在外务工的原因),一直未给小孩申报户口,考虑到小孩即将上学,现申请给我的小孩上户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小孩父母姓名
5.非婚生子女落户情况说明如何写
其一、有出生证明的非婚生子女,根据该证明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
其二、没有出生证明但在医院或卫生院内出生的非婚生子女,需要孩子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证明,以及孩子母亲的住院证明,确定孩子父母后落户;
其三、没有出生证明也不在医院出生的,需要社区民警对孩子的来历进行调查,确认孩子不是被拐卖儿童,然后开出证明,社区民警对该证明负责。
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
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6.没结婚证小孩落户申请怎么写
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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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名称】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题注】 (公安部 1998年6月23日)
【章名】 全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口管理政策,解决了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考虑到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现就其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工作由公安部先行组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有关部门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对干部、工人调动过程中涉及的户口迁移问题,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研究调整有关政策。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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