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接收证明怎么写
户口接收证明这个是要村委开的,一般他们都会写。
主要写明要迁入户口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迁入形式或原因(比如毕业回原籍)、户籍性质(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与接收人的关系(比如父子)、落户的地址,然后村委盖章。
证明书
接收证明格式
***派出所:
此证明* * *,男(女),年龄?岁,是我村村民* * *的儿子(女儿)。经我村村委会一致同意,将其孩子* * *的户口迁入我村村民* * *。
特此证明
**村村委会(盖章签字),年月日
2.私人领养证明怎么写
收养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3.领养的孩子上户口 户口本上怎么写
在户口本上跟自己的亲生孩子一样,只是要注明收养两字。
以下是收养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1、收养条件。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收养人zd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1)《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中对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及特殊的收养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收养关系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还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条件;(3)《收养法》在总则中强调,“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在第19条强调,“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办理手续。收养小孩需要收养手续,有手续才能上户口.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不过收养的话得双方去办理才可以,撰写个收养协议,注明关于收养的情况。
如果小孩之前有户口可以直接把户口迁过来,迁户口也需要收养的相关手续。之前没户口的,需提供准生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去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建议:去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详细询问下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4.收养小孩户口接收地证明怎么开
收养小孩的材料与程序。
(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到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
区计生局审批。
(三)、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
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
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
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
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
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
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
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
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7、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不
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摘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计生厅[1999]55号、深民福[1999]10号、深计生[2000]
5号文)
(四)审核时限: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完毕
5.领养孩子需要哪些证明才能上户口
领养孩子需要收养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等证明才能上户口。以山西省为例。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最新修订)》
第二节 收养申报
第二十一条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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