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139号令
没有公安部139号令的, 这个是按照GA95-2007灭火器维修报废规程的要求的,不按照规定的是按照消防法下面的第一款处理。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139号令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令[1993]第139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
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
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
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
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
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
止。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3.交通91.8宣传的,公安部,139号令是真的吗
没有公安部139号令的, 这个是按照GA95-2007灭火器维修报废规程的要求的,不按照规定的是按照消防法下面的第一款处理。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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