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蜜蜂证书怎么申请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必需的设施条件材料;
5、资金信用证明;
6、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7、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8、申请表(申请经营数量、种类等);
9、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1张;
10、县级林业局的现场查验报告;
11、县级林业局的正式上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二)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动物来源、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书面情况。
2、经当地县级林业局派员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写成书面调查报告;
3、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当地县级林业局审核签署拟办意见和盖章,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经审查合格的,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完成时限
20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时限)。经批准可延长10日。
2.养蜜蜂证书怎么申请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身份证明材料;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必需的设施条件材料;5、资金信用证明;6、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证明文件或材料;7、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8、申请表(申请经营数量、种类等);9、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1张;10、县级林业局的现场查验报告;11、县级林业局的正式上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二)申办程序1、申办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动物来源、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书面情况。
2、经当地县级林业局派员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写成书面调查报告;3、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当地县级林业局审核签署拟办意见和盖章,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经审查合格的,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三)完成时限20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时限)。
经批准可延长10日。
3.甘肃省定西市漳县养蜂证怎么办理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养蜂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养蜂证》办理流程
1 蜂农生产优质蜂产品承诺书
2建立养殖档案 取得养蜂日志(有五项内容)
3一般要求:中蜂20群以上 意蜂40群以上
↓
1养蜂人持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2乡、村、合作社证明(蜂种 蜂群数量 养蜂年限————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备案登记————————养蜂证(1,标志与证明身份 2,进入绿色通道 3,享受技术培训、
放蜂场地或放蜂路线 蜂场名称) 免费发放 服务保障 4,销售蜂产品)
↓
1每年接受1-2次县级养蜂技术培训,业务考核。
2《养蜂证》养蜂日志,每年12月送县畜牧兽医部门,
进行检查、审核、评比。
3三年一换,有违反《办法》、销售假劣蜂蜜、损害集体
利益严重者,予以清退,收回其证。
4.办理养蜂证在那个部门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