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判决书案号是根据什么写的
民事判决书案号包括年份、审理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受理先后顺序编号。
比如:(1997)中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1997),是1997年受理的案件,中代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是民一庭审理的案件,初是一审,256号是法院按受理案件顺序的编号。民事判决书案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第五条 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中级、基层法院,分别同属一个高院、中院的,综合设立先后、建制等因素编制数字代码顺序。
第六条 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所列基层法院的所属中院是指在同一高院辖区内主要承担该基层法院案件二审职权的中级法院。
三、类型代字 第七条 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
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第八条 案件合并审理或并用多个程序办理时,以必须先决的事项及所适用程序作为确定类型代字的依据。
四、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第十条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五、案号管理 第十一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布。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
2.行政诉讼的再审申请书如何写
申诉人:(不同的申诉人有不同的写法)
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xxxx一案,对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3.民事案件再审格式怎么写
一、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4.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再审申请书的格式,与起诉状差不多,可以按照起诉状的格式去写,但具体内容必须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78条规定的写进去就行了。
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双方当事人由原、被告改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是如果被告申请再审,被告就是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