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确立时间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皇帝确定的。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汉文帝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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