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扣押申请书怎么写
要根据具体案情书就,查封或者扣押申请通常在财产保全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适用,此文书的名称通常也不以查封扣押申请书的名义进行,通常以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名义申请。就申请书的内容而言,主要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的人民法院,最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申请日期。
查封、扣押申请书此没有固定格式要求,不过,通常按照以下格式书就,供参考:
查封、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及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2.查封财产的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写明具体情况)
被申请人:***(具体情况)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xx财产进行保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写明请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xxx
2、xxx
特此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3.最高院关于原告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生效债权的裁定书格式
* * *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 (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 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 况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 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 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和期限),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或未全部履行) 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 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38 条、第 42 条( 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 43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 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所有的…… ( 财产名 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 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
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 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 保管人) ***负责保管被查封( 被扣押)的 财产。在查封( 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 被扣押)的财产。在 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 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查封( 扣押、冻结)期限为*年( 月)。 需要续行查封( 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 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 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 扣押、冻结)的,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 扣押、冻结) 解除( 或失效) 之日起自动发 生法律效力]。
( 代理) 审 判 员***
*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 行) 》第 38 条、第 43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制定。 二、本裁定书样式适用于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 使用。 应当注意在引用上
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及送达:第一条。
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这个解释,要用裁定,并送达双方。问题是如果没有送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应当辩证理解:对找到财产但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和成年家属等而不能直接送达的,如果一味强调送达就不符合实际。
法院执行的是财产而不是人。我们要改变观念,执行财产没有必要一定要找到人,只要依照程序就可以产生效率,否则就要受制于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不利。
所以送达的目的是告知而让双方知情,当然要尽量告知。关于第一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这也涉及刚才的问题,首先只是在第二款情况下即协助执行时才适用;二是裁定书的生效和查封行为生效是不一样的。解释要有基本理念,要有变通理解。
如动产,只要查封裁定已送达或已实际控制财产,就认为查封是有效的,但如没办理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要有三个行为即封条、裁定和送达之一就应当有效。
(二)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财产的认定:第二条。只依据表面证据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动产基于占有的状态;不动产和其他应当登记的财产以登记的状况来判断,而不考虑这项财产是不是被执行人的。
先查封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案外人的,再以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但不能认为法院查封是错的,法院是依据占有的状态查封、扣押和冻结的。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房屋没作登记,可以灵活地根据相关证据如谁给的钱等作出判断;第二个例外是虽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如果第三人书面同意也可以查封等。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心得怎么写
一是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构成部分,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查封、扣押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是制定《办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强化环境执法手段的迫切需要。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以前,法律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等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 这一不利局面,一方面使环保部门缺乏法律威慑力,执法威信降低,公众将环境污染的责任归咎于环保部门执法不力;另一方面,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客观上放纵了环境违法行为,不利于遏制环境污染。
正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国家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 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一关于查封、扣押的规定过于原则,目前有关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尚无相应规定,急需单行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
为配合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落实这项行政强制措施,强化环境执法手段,制定一部明确、规范的配套实施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三是制定《办法》是一线环境执法人员的实际需求。
《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之后,环境执法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查封、扣押企业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环境执法“慢半拍”的情况。长期饱受执法手段“偏软”困扰的基层执法人员对此寄予厚望。
但对于这一新的执法手段,部分执法人员或多或少会存在“不会用”的情况,翘盼一部能读得懂、用得好的实施办法,将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等问题明确具体化,解决其现实之需。 四是制定《办法》是规范权力运行避免执法风险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法》在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的同时,也在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执法人员如果用不好,也会带来危害,一方面,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会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未严格依法行政也将被司法、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因此,健全规章制度,做好顶层设计,对执法程序予以明确规范,这对于降低执法风险也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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