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
1.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
2.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
3.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
4.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55、百分之65和百分之75;
2.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0、百分之70和百分之80;
3.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5、百分之75和百分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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